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3、《黄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人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申请设置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置者的身份证明;
(三)设置场地使用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和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的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及方位图;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设置户外广告过程中,有大型户外广告牌(匾)等建设行为的,应向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建设许可手续。户外广告设置涉及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公路或堤防的,还应向市政、园林、公路、堤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对于户外广告申请人的设置申请,应认真审查,符合设置条件的,在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户外广告设置涉及多个审批部门的,应根据市行政服务中心首办责任制的要求,移送相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相关部门审批答复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审批(服务)机构:黄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户外广告科
审批(服务)主体:黄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审批(服务)范围: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
审批(服务)收费:不收费。
审批(服务)执法人员责任: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