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管办〔2009〕23号
委属各局、办、站(馆、中心、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建管委系统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建设管理涉密工作安全,现将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城市建设管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公司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指用于存储各类涉密信息的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第三条 移动储存介质按涉密级别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机密级、秘密级信息应存储在对应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内。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可存储低密级信息。
第四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进行编号,只能在本单位(部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等密级系统中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
第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部门)办公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秘密级的经本单位(部门)领导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须经委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 使用移动设备转移存储保密数据时,必须在使用前格式化,并在使用后立即删除保密数据。
第七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若需借于他人的,必须根据涉密等级征得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并进行借还时间、借用人、审批人等详细登记。非本单位的移动存储介质一律不得和涉密计算机连接。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存必须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第九条 新购计算机、移动等涉密存储设备,必须先由委信息中心进行保密标识和登记,再发放使用。
第十条 使用光盘备份的保密数据要登记编号,分类存放。
第十一条 各单位每半年要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所保管、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全部退回。
第十二条 含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需送外部进行维修或作数据恢复时,必须到委信息中心进行备案,再到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第十三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报废应由委信息中心履行批准、清点、登记手续,由委信息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必须进行信息清除处理。信息清除处理时所采取的信息清除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由委信息中心登记造册,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