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文件
鄂建(2004)42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原《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试行)》(鄂建文[2001]08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九日
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受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2、对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监督检查; .
3、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4、对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记录并公示;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8、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根据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质量,工作目标,制定年度或阶段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一、监督前期准备工作
(一)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见表一),同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3、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名单;
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二)监督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由监督机构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表二),并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三)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工程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监督负责人,成立质量监督组(不少于2人),具体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四)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针对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施工单位的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组织编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见表三),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与频次,报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五)项目监督负责人应适时召开由参建各方参加的首次进场监督会议,就监督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交底,并将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六)工程施工前监督组应检查以下内容:
1、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人员资格情况;
2、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建立情况
3、施工有关技术管理文件审批情况,施工有关技术标准配置情况;
4、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情况等。
监督组检查完后,填写《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见表四)。凡检查不符要求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
二、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抽查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5、是否有明示或暗示降低质量标准的情况;
6、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7、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三)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文件情况;
3、参加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人员资格及配备和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所采取的监理措施)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施工单位的设备、仪器及特种操作人员上岗持证检查情况;
5、对分包单位的资质核查情况;
6、见证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建筑材料取样和送检情况;
7、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8、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9、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10、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五)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及配备和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及配备和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的执行情况;
6、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混凝土的检验试验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存放情况;
7、计量器具的检定及混凝土、·砂浆试件养护情况;
8、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9、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10、工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六)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检测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2、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情况;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情况。
(七)监督机构应对每次抽查内容做好记录(见表五),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相关表格见表六至表八),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
(八)监督机构应建立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定期将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并按省厅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上传(见表九)。
三、实体质量的监督
(一)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应进行监督;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质量,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3、抽查结构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4、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5、加强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地基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基础砌体、混凝土施工质量;
4、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5、地基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三)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混凝土结构首层、转换层、标准层、顶层等主要部位梁、板、墙、柱及悬挑部位的施工质量;预应力张拉节点部位施工质量;
2、砌体结构首层、中间层、顶层、悬挑结构等主要部位施工质量;
3、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4、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部位的施工质量;
5、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6、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四)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五)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抽查主要内容
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
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
5、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六)监督机构应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检测情况应列入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对实体质量监督检测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检测的项目宜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七)监督机构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八)监督机构应对每次抽查和监督检测情况做好记录(见表五),并按省厅有关规定进行计分考核,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
(九)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定期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并按省厅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上传(见表十)。
四、竣工验收的监督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正式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见表十一)负责监督该工程的监督机构, 同时报送该工程有关质量文件和质量控制资料。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共同按工程合同、设计文件、验收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四)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机构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1、工程具备竣工条件的符合情况;
2、工程竣工验收人员组成情况;
3、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验收程序的符合情况;
4、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执行验收规范的情况;
5、工程实物质量及参建各方提供的有关工程验收资料的符合情况;
6、验收组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的总体评价和形成的竣工验收意见。
(五)监督机构应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见表十二),并把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五、质量监督报告
(一)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见表十三)。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及检查到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二)质量监督报告应由项目监督负责人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后向备案管理部门报送。
(三)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地址、规模、类别、结构类型,参建各有关单位及负责人名称,开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或开工报告号、监督注册号;监督情况说明(如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
2、监督检查情况:对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质量行为检查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项目检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及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工程质量文件、质量控制资料的抽查情况;
3、验收监督情况: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的监督情况;对工程观感质量检查意见;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4、监督结论及备案建议。
六、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一)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委托的监督机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表十四)、健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表十五)和其它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审查备案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符合条件的,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核发《湖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见表十六)。对违反有关规定、备案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备案具体工作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七、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
(一)工程监督资料应与监督工作同步,监督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及时、准确、完整。监督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一个月内向监督机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所监督工程的监督档案资料。监督档案应逐步推行信息化管理,档案管理具体工作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督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封页: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及档案编号等;
2、档案目录;
3、监督注册登记资料:监督注册登记表、质量监督通知书等;
4、监督检查资料: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质量监督交底会议纪要,历次监督抽查-、检测记录,不良记录汇总表,计分考核记录,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报告,质量监督局部暂停施工通知及复工通知,质量事故处理有关资料等;
5、验收监督资料:验收监督通知,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监督记录,质量验收报告等;
6、质量监督报告;
7、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音像资料;
8、其他有关资料。
(三)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便于保管与查阅。监督档案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运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实现监督注册、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不良行为记录、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在线作业。
(五)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信息、在建及竣工工程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参建责任主体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信息、工程质量状况统计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等纳入数据库。
(六)市(州)级以上监督机构及有条件的县(市)级监督机构应设置质量监督信息局域网,其设置应满足上级部门对质量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传递的要求。
(七)监督机构应对在质量监督、质量检查、事故处理和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