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规 划 建 设 局 文 件
黄规建建〔2003〕30号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的通知"的通知
市各城区及大冶、阳新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房屋开发、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湖北省建设厅鄂建〔2003〕43号文"关于颁发'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
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
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从二OO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二OO三年九月一日以后新开工的工
程按本定额执行,二OO三年九月一日以前在建工程按原合同条款办理。
二、市政工程、房屋维修工程、仿估建筑及园林工程和未编入二OO三年消耗量
定额的部分安装工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建设工程材料的场外运杂费、采保费、检验试验费由市造价管理站测算有关数
据后,另行发文颁布执行,也可按实际发生的运杂费、采保费、检验试验费计
算。
四、安装工程估价表中的计价材料可按市场价格调整价差,也可按省、市造价管
理部门颁发的综合调整系数调整价差,但同一个工程两种办法只能采用一种,不
能两种办法同时使用。
五、定额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造价管理站反映。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湖 北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鄂建〔2003〕43号
关于颁发"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
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GB 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03年2月17日发布,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范》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 估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颁发,并将实施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同时也是实行定额计价办法时提供的全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
二、本定额的消耗量是社会平均消耗量,是编制标底的依据,并供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参考。使用清单计价办法编制标底时,依据国家《规范》和我省颁发的消耗量定额、计费标准以及各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信息价格进行编制。
三、本定额的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是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计取费用的基数。其中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统一 基价表中所列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为定额取定价,实际价格高于或低于取定价格的,可按各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格或按购货发票加规定的运杂费、采保费、检验试验费结算正负价差;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中未计价材料可采用各地造价管理 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也可以采用甲、乙双方商定的价格。计价材料及机械可按当地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综合调整系数结算价差,如果当地没有规定的,可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颁发的综合调整系数结算价差。
四、本定额与新颁发的《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配套使用,各地不再进行编制和调整。
五、本定额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2003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按本定额执行,2003年7月1日以前在建工程按原合同条款办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