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2004]12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建设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建市[2004]85号),以及湖北省人事厅、建设厅《关于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职管[2004]32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申报
(一)考核认定条件有关问题的说明
1、考核认定条件是指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职管[2004]32号)规定的条件。只有具备此条件的人员才可以申报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2、在职在编人员是指在建筑业企业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工作,并有正式聘用手续的未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申报,不予受理。
3、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经过人事职改部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或评聘的中、高专业技术职务。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上的学历和职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以实际情况为准。考核认定期间,不再受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学历和职称变更。
4、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指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规定,由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和二级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是指由建设部原勘察设计司和人事教育司共同用印,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用印的证书。
5、申报专业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0个专业。申请人应根据本人工程业绩情况选择上述10个专业中任何一个专业的考核认定,但一个申请人只能选择一个专业参加考核认定。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6、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本次考核认定认可后学历或学位,即凡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不论申请人何时取得,均予以认可。
7、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是指申请人所学专业为国人部发[2004]16号《专业对照表》(附件1)中列明的专业。大专、中专的专业与该表中列明的专业相近,予以认可。
8、其他专业是指除《专业对照表》中“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管理或经济专业。企业应在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7)时,将所学专业为“其他专业”人员在备注中注明。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时也应予以注明,并将此类人员名单另行汇总。
9、从业年限、业绩截止时间是指从业年限、业绩计算时间均以2005年1月31日为截止时间。
10、中型工程和大型工程是指符合本《细则》中《各专业中型工程标准一览表》(附件2)和《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附件3)列明的工程。
11、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发包商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施管理,或至少应包含“设计、施工”两个阶段实施管理。
12、施工总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13、施工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或有关专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14、省部级以上奖项是指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优质工程奖、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奖等。总承包单位的获奖工程项目同样适用于专业分包工程,但须提供规范的总分包合同。
(二)申报材料的编制要求
每个申请人上报的申报材料包括:
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申请人须在《申报表》封面“申请人姓名”一栏中用蓝色或黑色笔迹亲笔签名。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以下简称《证明材料》)一式一份。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按统一格式封面(见附件5),用A4纸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身份证或军官证;
(2)学历或学位证书;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4)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
(5)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6)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7)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8)如果报送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需提供该标准的封面、目录和有编制人员名单的页面。
(9)以获奖人员条件申报的,应附所获省部级以上奖项的证书或相关文件。
(10)工程合同及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明确造价、高度、重量或跨度等反映工程规模经济技术指标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图纸、审计决算报告等)。
3、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出具虚假申报资料的取消该申请人考核认定资格。
4、需报软盘:拷入申报人员汇总表和明细表为电子文档(Excel格式)报送。
(三)申报材料上报
本次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同时进行的两种方式,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单位统一组织上报。
1、网上申报
申请人通过申报单位由湖北工程建设咨询网(网址:www.hb-buildnet.com )的“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所有网上资料和申报的服务免费提供。未进行网上申报的人员无法进行数据的审核和汇总,书面材料将不予受理。湖北华宇建筑新技术开发公司提供网上申报技术咨询,电话: 027-87337035。
2、书面材料报送
(1)申请人可直接进入湖北工程建设咨询网“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进行注册后,填写《申报表》,并打印出书面的《申报表》,经签名后连同《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送所在单位审查。
(2)单位审查后,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3)省属企业由本企业申报。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小组(设在省建设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对省属企业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交通、水利系统等省属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省有关专业厅局业务部门推荐。
(5)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驻鄂单位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经审核同意的,报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
二、审核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
1、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严格审查《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是否与复印件一致,经核查无误后,由其负责人在所核实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2、单位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在《申报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3、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资历和业绩进行排序,填写《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6),并按申报专业分别填写《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7)。
(二)主管部门审核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对所属单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
审核确认后,审核部门应在《申报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工程业务管理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省管企业中申报人所在单位主项不是交通或水利等专业,但申报人所报专业涉及公路、水利等专业的,材料中的业绩部分由省建设厅会同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审查,在《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相应专业部门对申报相关专业业绩材料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人事部门复核
地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人事管理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核。 主要复核以下内容:
1、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是否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执业资格情况。
复核确认后,复核部门应在《申报表》“地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的人事管理部门复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汇总及上报
审核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由复核部门出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1、审核部门依《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评审表及材料编号规则的有关说明》(附件8)循序编号填表,汇总编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6)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7)。之后,按表格中人员的顺序,将材料按每捆30份打捆包装。
2、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省直有关专业部门向省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1)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
(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
(4)《申报表》(每人一式两份);
(5)《证明材料》复印件(每人一式一份)。
(6) 书面材料上报前应完成网上材料的申报。
三、考核认定
(一)组织机构
省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小组(设在省建设厅)负责全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武汉市中南路14号,电话:87821207)。
办公室负责以下主要工作:
1、接收、汇总各市州、各部门申报材料;
2、组织考核认定初审工作;
3、提出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4、建造师考核认定日常事务工作。
(二)程序
1、材料接收。办公室负责接收、整理、汇总申报材料并对《申报表》、《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审查。
2、初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专家审查意见整理、汇总,形成初审意见,并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报工作小组审定。
3、公示。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在湖北省建设厅政务网(www.hbsjst.gov.cn)和湖北工程建设咨询网(http://www.hb-buildnet.com/)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4、审定。工作小组负责对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定,在《申报表》“考核认定工作小组审定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确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5、批准与公告。工作小组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审批。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三)业绩认定
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建市函〔2004〕14号)文件执行。
四、其它
(一)湖北省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联系电话:027-87821207。
(二)申报材料中所需各种表格可以在湖北工程建设咨询网(www.hb-buildnet.com)上免费下载。
(三)各地区、各部门应将申报材料于2005年1月31日前送办公室,且不予补报和补充材料。(省属企业截止2005年1月20日)
(四)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停止其单位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同时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本《细则》由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专业对照表
2、各专业中型工程标准一览表
3、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
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5、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证明材料
6、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
7、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
8、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编号规则的有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