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6、《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施工中,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报经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7、湖北省人民政府268号令《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序号228[室内装饰环保安全审批])。
8、黄石市编办(2005)40号文,《关于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更名的通知》。(负责装饰装修工程(企业)环保安全的审批,以及装饰装修企业维权及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等)
审批(服务)机构:黄石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场执法科。
审批(服务)主体:黄石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审批(服务)范围:黄石市行政区内装饰装修工程
审批(服务)程序:
1、装饰装修单位向黄石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依法审查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包括:
材料环保合格证和材料检测报告、竣工后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设方提供保证安全施工措施。
3、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
审批(服务)执法人员责任:
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