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价费[2001]329号
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七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确定的关于确保年内减少40%收费性项目的目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省法办、省编办关于清理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费收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1]104号)规定,对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降低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降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二、上述收费标准降低后,各有关收费部门或单位必须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拖延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逐项落实到位,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不按本通知执行的,要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提请监察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对有关人员予以政纪处分。
四、本通知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降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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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部门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批文号 |
原收费
标准 |
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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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补偿费 |
武 汉 |
鄂价房地[1999]195号 |
800元/平方米 |
70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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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市、州、直管市 |
500元/平方米 |
40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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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 |
300元/平方米 |
15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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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临时占用费 |
武 汉 |
鄂价房地[1999]195号 |
6元/平方米·日 |
4元/平方米·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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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市、州、
直管市 |
4元/平方米·日 |
2.5元/平方米·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