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外宣传工作奖励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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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2010〕63号

 

委属各局、办、站(馆、中心、所),机关各科室:
    《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外宣传工作奖励规定》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对外宣传工作奖励规定

  为进一步调动委机关干部写稿投稿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委系统对外宣传工作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外宣传稿件的形式及内容
  对外宣传稿件大体上分为新闻、信息和理论调研三种形式,可以通过党务信息、政务信息、工作新闻、社会新闻或理论调研等多种稿件形式,及时准确、科学客观地宣传我市城乡建设的工作成效和先进经验。
  二、对外宣传稿件的审核
  凡对外宣传稿件的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署名个人的,实行文责自负;署名单位或委领导的,必须由委办公室初审,署名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三、对外刊发稿件的奖励标准
  (一)新闻类稿件奖励标准
  1. 被《人民日报》采用的稿件,头版头条每篇奖励2000元,头版每篇奖励1500元;其他版面5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1000元;5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500元。被《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华建设》、《中国建设报》等中央、国家级报刊采用的稿件,头版头条的每篇奖励1000元,头版的每篇奖励800元;其他版面5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300元;5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200元。被中央电视台采用的新闻,每次奖励1000元;被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采用的新闻,每篇奖励400元。
  2. 被《湖北日报》采用的稿件,头版头条每篇奖励1000元,头版每篇奖励600元;其他版面5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400元;5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200元。被《楚天都市报》采用的稿件,头版头条每篇500元,头版每篇300元;其他版面5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200元;5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150元。被湖北电视台采用的新闻,每次奖励500元;被湖北人民广播电台采用的新闻,每次奖励200元。
  3. 被《黄石日报》、《东楚晚报》采用的稿件,头版头条每篇300元,头版每篇200元;其他版面5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100元;5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50元。被黄石电视台采用的新闻,每次奖励50元;被黄石人民广播电台采用的新闻,每次奖励20元。
  (二)信息类稿件奖励标准
  1. 被党中央、国务院主办的党务、政务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奖励1000元;所用信息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增加奖励1000元。
  2. 被湖北省委、省政府主办的党务、政务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奖励300元;所用信息获省委、省政府导批示的,每条增加奖励300元。
  3. 被黄石市委、市政府主办的黄石信息、政务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奖励50元;采用的专刊信息,每篇奖励150元;所用信息获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增加奖励200元。
  (三)理论调研型稿件奖励标准
  1. 在中央、国家级报刊、杂志上发表的稿件,20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1000元;20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500元。
  2. 在省级报刊、杂志上发表的稿件,20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600元;20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300元。
  3. 在市级报刊、杂志上发表的稿件,20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400元;20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200元。
  4. 稿件获市领导批示认可的,每篇增加奖励200元。
  四、奖励原则
  1. 负面报道或因报道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纳入奖励范围,若因内容失实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追究个人责任。
  2. 凡由单位出资协办刊登或播放的宣传稿件,不纳入奖励范围。
  3. 同一内容稿件被多家媒体采用的,按最高标准给予一次奖励。
  4. 署名单位的稿件奖励给笔人。
  五、其他
  1. 奖励经费从委年度节支经费中列支。
  2. 凡被采用的稿件,必须拿原稿或稿费通知单,报委办公室审核登记。
  3. 奖励工作实行半年一次性兑现的办法,由委办公室根据登记稿件和奖励标准核算金额后,报委领导批准执行。
  4. 委属二局、三办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奖励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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