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点培育我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http://www.hsjgw.gov.cn2010-8-23】【打 印发布人:pf浏览次数:555

黄建〔2010〕91号

大冶市、阳新县、铁山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号)、《省住建厅关于对全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实施重点培育的通知》(鄂建〔2010〕66号)精神,支持我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我市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市建委决定对我市的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包括黄石市的十强企业、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正在申报升级的二级总承包企业等)实行重点培育。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现状与指导思想
  (一)发展现状。“十一五”以来,我市建筑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产业规模不断壮大,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质量安全不断提升,管理与服务不断增强,涌现出了一批质量安全优的项目,也发展壮大了一批优秀龙头企业。“十一五”期间我市建筑业产值年均增长近30%,2009年首次突破了百亿元大关,建筑业已成为我市的重要产业,为黄石的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与省内外建筑业发达地区相比,我市建筑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产业集中度不高,龙头骨干企业优势不明显,高等级资质企业少,行业发展不够。
  (二)指导思想。重点培育我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充分认清我市建筑业的发展现状,认真学习和理解《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住建厅《关于对全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实施重点培育的通知》出台的背景和现实指导意义,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增强工作紧迫性,进一步解放思想,采取切实措施,促进我市建筑业在“十二五”期间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利用3—5年时间,重点培育我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发展,使我市建筑业产业结构更加优化,龙头骨干企业优势更加明显,产业集中度更加提高。力争“十二五”期间晋升一级总承包企业3—4家,“十二五”期末我市建筑业产值达到250亿元,使建筑业成为我市的支柱产业。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拓展经营范围。市建委鼓励、支持并跟踪指导具备条件的企业晋升、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鼓励、支持企业采取兼并与收购的方式进行资产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拓展经营范围。
  (二)支持企业开拓外部市场。市建委支持鼓励本地企业“走出去”,开拓省内外、国内外建筑市场。适时在国家重点投资地区、项目所在地组织联谊会、推介会,充分展示企业品牌、文化、成就,扩大企业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对在外开拓市场成绩卓越的企业给予表彰。
  (三)支持企业多占市场份额。市建委将优先推荐,重点培育,鼓励支持企业多占本地市场份额。
  1. 尽快出台文件,对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实行投标单位名录制度,我市龙头骨干建筑企业直接纳入本地相应的建筑工程承包商名录。
  2. 完善工程招投标加分制度,我市龙头骨干建筑企业在参与工程投标时直接予以加分,分值与获得省楚天杯项目奖励分值一致。
  3. 鼓励、支持我市龙头骨干企业间联合承接大型工程项目,市建委将在国家政策法律范围内提供支持与服务。
  (四)支持企业融资并减免相关费用。市建委将发挥部门优势,积极推动“银企合作”,帮助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与银行搭建合作平台,为企业提供与其施工能力相匹配的授信额度和工程施工保函。我市龙头骨干企业在办理工程施工手续时,如有书面承诺,免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免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按规定的最下限交纳。
  (五)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市建委适时组织各类技术培训工作,指导、支持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省级工法、科技示范工程的申报、评审,组织开展科技示范工程的观摩活动,组织到建筑发达地区的考察、学习和交流。
  (六)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参照“市建委为全市41家重点工业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模式,市龙头骨干建筑企业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市建委将采取随时接受咨询、预约办理、跟踪服务、即到即办、联合处理、投诉通报等方式与措施,简化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对龙头骨干企业不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检查名单,平时减少对企业的各类检查活动。
  四、监督管理
  在采取综合措施积极支持我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的同时,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大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力度,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对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龙头骨干企业,除按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外,取消其享受的系列重点支持政策。
  五、原黄建〔2010〕80号文件作废,以本文件为准。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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