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管〔2006〕32号
关于调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
标准和返还方式的通知
大冶市规划建设局、阳新县建设局,各施工企业:
按照黄政办发[2005]11号《黄石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从2005年4月份起开始执行,在防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建筑安全生产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充分合理地利用项目资金,确保工程项目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切实有效地抓好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经委主任办公会决定,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和返还方式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范围和对象
1、缴纳范围:所有在黄石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
2、缴纳对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项目经理。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本企业所承接工程项目个数计缴,每个项目缴纳2万元,最多不超过10万元。
2、项目经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其所承接工程项目中标价,按下列标准缴纳:
工程造价 缴费标准
500万元以下 2万元
500万元—1000万元 5万元
1000万元—2000万元 10万元
2000万元以上 15万元
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方法
企业在工程中标后,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管委窗口按标准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上缴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储。
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项目经理必须按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拒绝缴纳或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将依据有关法规不予办理开工核验手续。上缴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1、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项目经理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后,施工期间未发生等级安全事故的,且每一施工阶段安全核验达到合格标准,工程竣工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如数返还;施工期间发生等级安全事故的,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其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将全部扣除,转为安全生产风险金基金。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被扣除后,应按标准在一个月之内重新补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2、安全生产负责人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后,该项目施工实施安全监督分段核验制度,在项目施工期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每次扣除1万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为安全生产风险金基金,直至扣完为止。
3、上年度获得市安全生产“铜都杯”、省安全生产“楚天杯”、市级安全生产“榜样”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下年度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可分别减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60%、80%、100%。如在减免安全生产风险金项目上发生等级事故,必须按规定补交风险抵押金。
4、上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安全责任人其所在企业或项目部被上级评为先进单位,企业可以给予责任人按其个人上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总额100%的奖励;安全生产责任人被评为县(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所在企业可以给予责任人按其个人上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总额200%的奖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被评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所在企业可以按其个人上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总额的5倍给予奖励;有特殊贡献的安全生产责任人,企业可根据其贡献实绩进行重奖。
5、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被扣除部分将转为安全生产风险金基金。安全生产风险金基金用于处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指挥、抢险、救灾的工作费用支出;发生重、特大死亡事故后的善后处理等相关费用支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工作评优评先的奖励费用支出。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返还方式按原规定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