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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sjgw.gov.cn 发布时间:2006-9-2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535

市建管委关于印发《黄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建管〔2006〕102号


市建管委关于印发《黄石市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黄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黄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取得建设部或省建设厅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才能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格挂靠。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备案登记制,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不予办理项目的招标手续。
  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凭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本省外市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市行政区域代理招标业务,持以下资料,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拟承接代理项目的邀请函;
  2、外地进黄石市招标代理机构登记表;
  3、有效《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法人委托书;
  4、拟进黄石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专职人员(2名以上)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定期向建管委报送《招标代理业绩汇总表》,《招标代理业绩汇总表》包括经建管委备案的工程项目和其他代理项目。
  第六条  建管委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业绩实行量化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
  招标代理机构业绩得分=100-该机构所有代理人员扣分之和。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业绩得分少于70分时,给予警示通报。一年内受到两次警示通报的代理机构,资格复审时,按不合格机构申报。
  第八条  建管委定期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
  1、代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招投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
  2、代理机构业绩及合同执行情况;
  3、代理机构制度建设档案管理情况;
  4、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情况;
  5、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执业情况。
  综合考核结果作为资格复审是否合格的依据。
  第九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以下行为的,将作为不良记录,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同时在黄石市建设管理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格;
  2、无证或超越资格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3、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4、受理已开工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5、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或因保密制度不健全,造成泄密,使招标活动无法进行;
  6、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7、索贿、受贿或违规向投标人收取费用;
  8、在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9、因隐瞒、拖延或者制造假材料造成招标失败;
  10、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11、伪造、涂改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12、不依法依规组织评标委员会;
  13、不依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4、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
  15、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16、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标代理收费规定;
  17、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招标投诉的调查处理;
  18、其他不良行为。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机构,视情节轻重,资格复审时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机构申报。
  第十条  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管理。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熟悉《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工程招标代理岗位培训合格证》;
  3、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并是代理机构的在册职工。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代理机构服务,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持证上岗,统一佩戴“黄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上岗证”。上岗证由建管委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办理上岗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2、《工程招标代理岗位培训合格证》;
  3、招标代理机构与专职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制作、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开标等主要环节的事项应由专职人员办理。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对有下列行为的专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直至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并在黄石市建设管理信息网上公布。
  1、将代理专职人员上岗证转借他人使用;
  2、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3、泄露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
  5、故意高估或低估工程造价,损害有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
  6、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考核采用扣分制,满分为20分。具体扣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代理下一季度招标业务:
  1、上季度累计扣分6分(含6分)以上;
  2、半年累计扣分9分(含9分)以上;
  3、三个季度累计扣分12分(含12分)以上;
  4、年度累计扣分15分(含15分)以上。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一年内被两次暂停代理业务的,该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从事下一年度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每年参加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下一年度的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有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相应法律法规条款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招标代理机构和专职招标代理人员扣分参考标准

  1、招标公告内容不完整的扣1—2分
  2、招标公告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的扣1—2分
  3、资格预审过程中未按招标公告条款进行或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扣1—2分
  4、未按规定给投标人发送预审合格通知书、结果通知书或资格预审材料未及时备案的扣1—2分
  5、遗失需退还投标人资格证书等原始资料的扣1—2分
  6、招标文件没有载明国家、省、市有关强制性规定内容的扣1—2分
  7、招标文件发出、澄清和修改未及时备案的扣1—2分
  8、招标文件前后条款和内容自相矛盾,引起投标人理解混乱的扣1—2分
  9、标底有重大偏差致使评标失败的扣1—2分
  10、未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致使不能正常开标的扣1—2 分
  11、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扣1—2分
  12、招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向监管部门反映的扣1—2分
  13、未拒收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书的扣1—2 分
  14、各环节备案时,因不熟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需两次以上方能备案的扣1—2分
  15、泄露应保密的资料或向他人泄露潜在投标人情况的扣1—2分
  16、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接受投标人宴请或收受其他好处的扣1—2分
  17、因代理失误致使招标失败或造成招标人损失的扣1—3分
  18、定标后未在规定时间提交招投标书面报告、中标结果公示及中标通知书的扣1—2分
  19、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条款的扣1—6分
  20、招标代理过程中的其它违规违法行为扣1—3分
  上述扣分事项如无具体责任人,则扣除代理机构分值。代理机构累计扣分达10分以上,予以通报,并按第九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