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各燃气企业、厂矿燃气供应单位及燃气施工单位:
为了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清理整治我市燃气工程建设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燃气事故发生,规范我市燃气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搞好液化石油气瓶装气化管道设施工程建设,确保社会公共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黄石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规定,在我市燃气管网规划区域内,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液化石油气瓶装气化管道设施工程建设。
二、我市机关事业、厂矿企业、宾馆、酒楼、餐馆、食堂等单位的液化石油气瓶装气化管道设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市燃气管理等相关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为了搞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确保燃气使用安全,从通知之日起20日内,凡是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已擅自新建液化石油气瓶装气化管道设施的机关事业、厂矿企业、宾馆、酒楼、餐馆、食堂等单位必须向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进行申报,接受燃气安全检查,并按规范进行整改。
四、各瓶装燃气企业、厂矿燃气供应单位从通知之日起20日内应认真搞好本单位对机关事业、厂矿企业、宾馆、酒楼、餐馆、食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供气清查登记工作,并将登记情况报告黄石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同时配合市燃气管理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五、为了切实搞好我市液化石油气瓶装气化管道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和燃气使用安全,从2010年9月20日起,请全市市民、燃气用户予以协管监督,凡是发现擅自新建液化石油气瓶装气化管道设施工程单位和向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瓶装气化管道设施单位供气,请向市燃气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将予以核查。经核查属实,市燃气主管部门将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六、各瓶装燃气供气企业、厂矿燃气供应单位的储备站、充装站从本通知下发起30日以后,若继续向未经燃气安全检查擅自建设的液化石油气瓶装气化管道设施单位提供气源,市燃气主管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视情节依法吊销供气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