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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sjgw.gov.cn 发布时间:2006-12-22 发布人:pf 浏览次数:1589

黄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黄建管[2005]134号
 

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黄石市公安局    黄石市规划局 黄石市环保局
  黄石市交通局    黄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黄石市物价局    文件 

 发文号:黄建管[2005]134号   颁布日期:20051118 

  
大冶市、阳新县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黄政发[2005]2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黄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黄石市公安局    黄石市规划局     黄石市环保局
                              黄石市交通局     黄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黄石市物价局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黄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黄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区是指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黄荆山南新区等所辖行政区域。
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和人防工程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我市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我市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规划、经委、公安、物价、环保、交通、水利、质监、市政、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1、规划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规划布点,并按程序负责办理相关手续。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半径宜在10公里以内,最远不超过15公里。
      2、散装水泥专用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及泵送车、散装水泥流动罐运输车确需在城区禁行路线上行驶的,事先应当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并只能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上行驶;同时应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及泵送车在载货运输中出现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应当先放行后处理。
      3、交通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及泵送车的养路费,按工程特种车辆的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管理。
      4、环保部门负责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建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对此类企业生产期间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管。
      5、城管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及泵送车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6、市政管理部门对未办理《现场搅拌核准通知书》手续的施工企业,占用公共设施(场所)堆放混凝土搅拌机器及原材料等要求不予审批。
      7、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符合《管理规定》第六条条件,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该施工企业必须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书面申请,在领取《现场搅拌核准通知书》后方可现场搅拌混凝土。
      现场搅拌混凝土还应遵守有关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六条 新设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资质申请手续。办理资质申请手续时,应提供《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的资料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查后,报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审批。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年检程序同上。
      第七条 不符合《管理规定》第六条条件的建设工程在工程投标时必须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未注明时不得进入投标程序。施工单位投标标书必须以预拌混凝土报价为准。
      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先与具备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统一印制的《黄石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销合同》。持《黄石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销合同》或《现场搅拌核准通知书》方能向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备案时,除提供其他竣工备案资料外,应提供《黄石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销合同》和《预拌混凝土用量汇总表》或《现场搅拌核准通知书》,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作为监理内容。对发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降低混凝土质量的行为,应责令施工企业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立即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工程监理单位不履行上述职责的,将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预拌混凝土预算指导价格,同时报市物价管理部门备案。预拌混凝土预算指导价格是建设施工单位办理工程预、决算的价格依据。供需双方必须遵守本市现行的材料预算价格和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市相关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重视技术装备的更新改造,加强科学研究工作,不断开发应用新技术,逐步提高混凝土品质和平均强度,开发研制、推广应用高强度预拌混凝土。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散装水泥。对于紧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连续浇筑量较大的混凝土工程所需的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应服从市散装水泥办的协调、调度。生产、使用特种混凝土和强度等级在C60(不含C60)以上的混凝土,需有关科研部门或设计单位提供可靠数据并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应注重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的科技水平和降低建设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  凡受到《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处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和个人,两年内不得参加市“优良工程”、“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文明施工现场”等与建设管理工作相关的评优、评先活动。
      第十六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公开办事程序,规范管理行为,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大冶市、阳新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