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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sjgw.gov.cn 发布时间:2005-4-20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836

企业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须知
 

企业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须知


目录
1、 申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程序与时间
2、 企业新申报资质
3、 企业资质升级、转正、增项
4、 企业改制和资质有关内容变更
5、 企业更换出图章
6、 企业资质年检
7、 罚则


一、申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程序与时间
1、企业要求申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时,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相关资料,按申报要求将资料装订成册,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建设厅。
2、省直属企业和在省工商注册的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领取相关资料,按申报要求将资料装订成册报送省建设厅。
3、国家部委在鄂甲、乙级单位直接向其主管部委申报,(经批准,领取证书后到省建设厅备案),丙级企业向省建设厅申报。
4、凡申报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送省环保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厅。
5、新设立的企业,须首先按上述申报程序由省建设厅进行资质预审,获取资质预审通知书后,再向工商部门提出企业设立申请,经批准后再行申报。
6、省勘察设计协会受省建设厅委托受理资质资料,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初审通过后报建设部审批;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其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7、企业申请资质资料的原件必须进行核对,并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抽查。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资质的企业,由省建设厅委托省勘察设计协会核对原件,实地抽查;其它企业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其管理范围负责核对原件,实地抽查。
8、申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时间、范围:
(1)定期受理项目:自2004年起,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和申请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2)随时受理项目:企业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建筑、结构、机电专业设计)资质,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58)号执行;
(3)新设立企业申请(1)、(2)款以外范围的资质及时间以建设部通知为准。
二、企业新申报资质
(一)企业新申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向申报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资质证书的报告一份;(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所属企业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局(建委)统一向建设厅行文报告);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格申报表》一式四份(报部审批的一式五份);
3、申报软盘;
4、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部审批的一式二份),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格申报表》外,所有要求提供的资料应统一收集在附件材料中,并按统一尺寸及质量要求(详见(二)注意事项)装订成册,具体内容包括:
(1)资料目录:要求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
(2)企业简介:主要填写企业名称,资质变化情况及时间,以及技术专利、特长,参加国家地方标准编制情况等;
(3)批准设立文件:提供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供公司设立的批文及有关证明;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职称证、任命(聘任)及原企业的解聘、调动文件等证明;
(5)所有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和人事关系证明(含聘用合同、原企业的解聘或调动证明)。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加盖执业印章;
(6)技术人员在岗情况证明材料:
① 正常调动人员:提供人事部门的调出、调入证明;
② 新分配毕业生:提供学校毕业派遣通知单与企业接收证明;
③ 社会招聘人员:提供经劳动人事部门鉴定的聘期不少于二年的聘用合同并提供原企业离任证明;
④ 离退休人员应有离退休证明和原企业同意外聘的证明;非离退休人员应出具与原企业解聘或调动的证明;
(7)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填报日期、企业负责人、统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8)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证明资料:
① 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②工作场所提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文件;
③ 主要技术设备发票的复印件。
(9)企业章程(加盖公章,股份制单位应有股东签字)和有关管理规章制度(技术、经营、财务等);
(10)缴纳资质评审费,报部批一项600元,厅批一项300元;
(11)其它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二)有关要求
1、资料装订要求
⑴ 装订顺序:提供的资料按资质申报表的顺序装订,并打印页码;
⑵ 装订规格:按A4的页面装订成册;
⑶ 档案盒:上报资料用档案盒装。
2、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⑴ 复印件与原件不符合及未盖原件已验的;
⑵ 资料填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装订的;
⑶ 资料提供不完整、复印件模糊不清的。
3、核对原件。根据《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格申报表》中的主要内容及附件资料应真实有效,发现弄虚作假行为,该企业二年内不得申请资质。核对无误并在被核对的内容和复印件上盖"原件已验"图章,确保其申报的真实性。
4、新申报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并设二年的暂定期。企业在暂定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可以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
三、企业资质转正、升级、增项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转正、增项时,除按《企业新申报资质》要求申报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现有证照:《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申报表中所列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
3、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
4、主要业绩及评价材料,独立完成的有代表性工程项目清单、委托设计合同、竣工证明、获奖证书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企业改制和资质有关内容变更
1、企业改制、合并、重组、分立等变更,按《新申报资质》要求提供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意见;
⑵ 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及企业章程;
⑶ 按国家有关规定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的,应同时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意见;
⑷ 其他需要提供材料。
2、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及注册资金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
⑴ 企业申请变更的报告;
⑵ 主管部门关于变更的批文;
⑶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正、副本复印件与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⑷ 市、州、神农架林区所属企业需市、州、神农架林区建设局(建委)签署意见。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变更,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按资质申报程序到原发证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属建设部发证的企业,待相关手续齐备后,由省建设厅向建设部申请办理。
五、企业更换出图章
企业申请更换出图章,按以下要求办理:
1、企业申请更换出图章的报告;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所属企业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局(建委)签署意见;
4、更换出图章期限为二年,因出图章损坏可随时更换;
5、领取新出图章时收回旧出图章。
六、企业资质年检
所有在鄂持有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并经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批准颁发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以及外省在鄂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都要参加年检。受检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受检企业自查报告;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检申报表》一式三份,年检数据库软盘(使用"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一份;
3、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技术骨干职称证书(按相应资质标准规定的下限人数提供)、注册人员执业证书、聘用人员在岗证明材料复印件;
5、工作场所的证明;
6、上一年度和本年度的获奖证明;
7、上一年度勘察设计企业统计年报上报厅勘察设计处(分支机构可不提供);
8、年检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罚则
企业申请资质和办理资质转正、升级、增项时,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依据建设部(建市〔2002〕40号)关于《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进行处罚:
⑴与建设单位勾结,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⑵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⑶ 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的;
⑷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⑸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⑺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销商的;
⑻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⑼超载资质等级范围勘察设计的;
⑽转让资质证书的;
⑾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
⑿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