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2010〕59号
大冶市规划建设局、阳新县建设局、铁山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市各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抓好建设工程造价备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黄石市建设工程造价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黄石市建设工程造价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备案。
第三条 工程造价备案范围:招标控制价(标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第四条 工程造价备案的具体工作:市区工程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大冶市、阳新县辖区的工程由其市、县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
第二章 招标控制价备案
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指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招标时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即标底)。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前的3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备案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七条 备案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控制价是否符合于招标文件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现行计价政策,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质、资格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责成当事人及时修正。
第八条 招标控制价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1. 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
2. 招标控制价编制委托合同(对外委托编制时需付委托合同);
3. 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编制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 完整的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书,内容包括:封面、说明、工程量清单、费用计算表、主要材料价格表等。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公布后,投标人对控制价款有异议的,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意见,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对投诉的招标控制价,经招标办、造价管理站查实情况后确因需要审核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小型项目3个工作日内、中型项目5个工作日内、大型项目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审核费用按以下原则由相关单位承担:
1. 当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超过±5%时,由控制价编制单位承担;
2. 当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超过±3%、小于或等于±5%时,由投诉单位和编制单位各承担50%;
3. 当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小于或等于±3%时,由投诉单位承担。
4. 审核费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鄂价房地字〔2000〕51号)执行。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时,确定的计价方法、调价原则和承发包价格。
第十三条 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的7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备案机构备案,否则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备案后的施工合同依法变更、补充或解除的,应及时报备案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计价办法、调价原则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合同价款是否与中标价相符,合同约定是否全面明确,合同文本是否采用标准示范文本等进行审查,发现问题责成双方改正,达到要求后再予以备案。
第十五条 施工合同价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1. 施工合同;
2. 中标通知书;
3. 中标人的商务标经评审原件及电子数据(内容同标底文件);
4. 提供中标人商务标编制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发包双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由承包方报备案机构备案,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竣工结算价的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结算价的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责成当事人改正,不改正的不予以备案。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价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 施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 承发包双方编制和审定的结算文件;
3. 编审单位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与前相同时免除);
4.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5. 施工签证、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图纸答疑;
6. 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条 在竣工结算备案事项中,如建设项目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待有关部门处理后,再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备案机构做好工程造价备案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凭证和相关资料,不得故意刁难、拖延、隐藏不报。
第二十二条 备案机构要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好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