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建质[2000]00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监站,各专业站:
现将《湖北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建设部培训、考核质量监督工程师之前,《湖北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暂由各市(州)、县(区)监督站、专业监督站主管站长签发。
湖北省质监总站
二OOO年九月十四日
湖北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末规定。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的,承担其质量监督任务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向备案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施工完毕,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参与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工程竣工技术资料;
(三)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四)有工程参建各方共同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以及记录工程尚存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功能不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备忘录;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工程还应按规定具有《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
(六)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第四条 房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规模、类别、结构类型,参建各有关单位及负责人名称,开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
(二)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或开工报告号、监督登记号;
(三)监督情况说明(如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
(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抽样测试和检测情况;
(六)各项功能性指标及试验的监督情况;
(七)历次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
(八)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资质核查情况;
(九)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如验收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等;
(十一)对工程遗留的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十二)监督机构、签发人、签发时间。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经各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后,由质量监督工程师或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加盖监督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 对于具备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条件的工程,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天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报送备案机构。如逾期未予出具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对不具备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条件的工程,监督机构应在5日内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 监督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应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负责,对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的工程予以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的,所出报告无效,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各地监督机构按省质监总站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送备案机构,一份由监督机构存档,按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保存。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