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质监[2006]6号
关于印发《黄石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
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地基基础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维护我市地基基础检测市场的秩序,确保地基基础的结构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黄石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黄石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规定》
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六年七月一日
黄石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
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凡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办理有关地基基础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条 外地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进入我市检测市场前应到市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外地来黄建筑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经市质监站审核、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黄石地区从事地基基础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备案时应提供如下的资料
1、检测资质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拟在黄石地区从事地基基础检测人员名单及技术资格证书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5、其它需要的资料
第三条 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检验,应严格按国家现行的地基基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 地基基础检测前,检测机构应持与建设方签定的检测合同及检测方案到市质监站报审,检测方案经审核通过备案后方可进行地基基础检测。
第五条 检测方案审核的依据是:国家、建设部及湖北省颁布有关地基基础检测验收的标准、规范及地基基础设计图纸。
第六条 从事现场检测的人员必须是建设部、省建设厅已注册备案持证的技术人员。
第七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应按省建设厅统一报告格式提供完整的检测报告,内容包括:测试仪器、执行规范、规程、标准、土质情况、测试数据、曲线、结论意见并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等。
第八条 地基基础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对地基基础检测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有不良行为的,记入检测机构不良行为档案。一年内有两次及以上不良行记录的,取消该检测机构在黄石地区地基基础检测的注册资格。
第九条 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为: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2、超越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4﹐地基基础检测方案未经审核备案的。
3、出具虚假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际数据严重不符合的。
4、现场检测人员与备案登记表上人员不相符的。
5、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本规定由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