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文件
发文号:黄政发〔2006〕22 号 颁布日期:20060731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节约资源,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商务部等七部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81号令《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黄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二00六年九 月一日起,在我市城区建设工程中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以下简称“禁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现” 区域。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所辖行政区域。
二、“禁现” 工程。除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外,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和人防工程,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10 立方米以上或总量在200 立方米以上的单项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需在市区行驶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及泵送车等工程特种车辆,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实登记后报公安、交通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
四、对违反《黄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6231728、6226993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