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鄂人职管[2004]3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人事局、建设局(委),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l号)和《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以及建设部《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4]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组建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审核工作小组, 由有关专家和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相关处室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审核工作。省人事厅、省建设厅有关处室组成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承办具体事务。
二、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受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或建筑业企业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 (三)中的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
(二)业绩
1、主持完成中型以上工程总承包1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9、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具备(二)中的一项条件,其中一项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市、州人事职改及建设主管部门, 中央在鄂及军队企业的人事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函。
(二)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己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主要编写人员证明复印件,有关建设工程的业绩材料等。
(四)所在单位出具项目经理任职、在岗的证明。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含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中央在鄂及军队企业的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就近申报。
(二)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人员名单报送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省直接年检企业的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查同意后,直接报送省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省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分专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报省审核工作小组审定。
(四)省审核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审定。审核情况及时向省人事厅、省建设厅领导汇报,并上网公示,审核结果报省人事厅、建设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五、各地、各部门务于2004年11月30日前将推荐人员材料汇总后报送省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六、各市、州人事、建设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认真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政策宣传和申报、推荐工作,对在考核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单位的推荐权或有关人员的申报资格。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