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设施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资源。”近日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该省在依法推进建筑节能方面迈出了新的重要步伐。
《条例》共八章四十四条,涉及新建民用建筑、既有民用建筑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方面。《条例》明确了“民用建筑节能逐步向农村推广”的方针,对违反法律规定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相关行为出台了违法处罚措施,对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先进的地区和单位,出台了一系列的激励措施。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民用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资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据悉,2009年2月,《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11月27日,省十一届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2010年3月1日,《条例》将正式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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