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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sjgw.gov.cn 发布时间:2007-11-22 发布人:pf 浏览次数:795

关于开展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7]272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和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48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80号)等规定,现就开展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取得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资格证书),且受聘于我省(含中央驻鄂)一家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并与聘用执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注册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一级或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另行安排)。

二、申报程序

(一)一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厅。经省建设厅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建设部审批。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负责审批。

中央驻鄂和省管企业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均由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地址:武昌中南路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