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黄石市委文件
黄发[2007]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以下简称“两非”),坚决遏制住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和《中共黄石市委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的规定》(黄发[2003]6号), 市委、市政府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治理出生人口性别失调工作的领导,并将其作为各级各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主要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没有完成当年市政府下达的性别比责任值的, 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 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没有完成的, 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二、各级宣传、教育、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卫生、统计、药品监管、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出生人口性别失调的综合治理工作。各新闻媒体要结合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积极开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失调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黄发 [2003]6号文件规定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县(市、区)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出现 2 例及 2 例以上“两非”案件的,给予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降职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处理。市立医院及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民营医院出现上述问题的,追究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不及时查处的,追究其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六、批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从不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七、购置、使用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不备案,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未为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的,分别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口计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八、建立乡镇 (街办) 、村 (社区居) 委会干部“三联一包 ”(即联村、联户、联酬,包无政策内孕妇无故终止妊娠) 责任制。发生政策内孕妇未经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对包村联户的乡镇干部、计生办干部给予降级或免职处理。
九、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两非”案件及非法销售或者非法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有奖制度。举报查实后,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