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管〔2008〕78号
大冶市规划建设局、阳新县建设局、市政公用局、市各市政施工企业:
为规范我市“市政示范工程”评选工作,促进全市市政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黄石市市政示范工程评选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黄石市市政示范工程申报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黄石市市政示范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市政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促进我市市政工程的质量不断提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石市市政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市政示范工程”)是我市市政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市政示范工程的质量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第三条 市政示范工程分金奖、银奖工程,由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工程规模
第四条 市政示范工程申报的基本条件及要求的工程规模:
一、在全市范围内,凡列入国家、省、市、县(市)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计划的市政工程。
二、要求的工程规模(参见下表):
|
工程所在地 |
参建单位承担
的工作量 |
工程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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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500万元 |
道路、桥梁、管道、
固废处理、广场、堤岸 |
|
县级市(含县) |
≥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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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含县) |
≥1000万元 |
污水处理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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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 |
≥2000万元 |
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以及在省辖市的污水处理厂 |
上表中,广场土建部分投资额不少于总投资额的60%。
第五条 申报市政示范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立项、报建手续完备,符合工程建设程序规定;
二、施工期间未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三、未拖延合同工期,未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获地级市文明工地称号;
五、工程符合节能、节地和环保的要求;
六、工程建设中采用自主创新成果,且社会效益明显;
七、申报参评的工程项目,必须是竣工后经过一年使用期检验,且已验收备案。
第六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外国独资工程或外国企业施工总承包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
三、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
四、除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一次停工三个月、累计停工半年以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七条 申报单位和申报程序:
市政示范工程申报工作于每年五月底结束,六月组织复查评审,并向省市政工程协会推荐。
单位工程可由施工总承包或承建单位申报,群体工程或综合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向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 受理申报资料的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初评,并在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审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将审查的原始记录以正式函件一式两份报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申报两项(含两项)以上工程,应在函中说明推荐评选次序的具体意见。
第九条 市政示范工程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内容
1、黄石市市政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程的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3、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创市市政示范工程计划、质量目标和保证措施;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监理评价报告;
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影像资料(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DVD一盘,限时5分钟;反映工程全貌及关键部位质量情况的彩色照片8张,其中4张为竣工照片)。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时,必须签署对该工程的具体评价意见;
2、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负审核责任。涉及工程内容、投资规模等方面的申报材料必须与工程实际一致。如有差异,必须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证明文件;
3、申报材料应统一用微机处理、A4型纸打印,装订整齐,封面标明“XXXX年度黄石市市政示范工程申报材料”。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市建管委成立市政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负责奖项的评审工作;下设评审办公室,与市建管委城建办合署办公,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市建管委分管城建办的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2人(分别由市建管委负责质量、安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建立由市政工程类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取人员组成复查组,负责申报工程的复查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库成员定期调整。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经过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由评审办公室具体组织复查小组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五条 工程复查内容
1、听取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关于施工及质量情况的介绍,主要内容为工程概况和特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评定结果,施工方法和质保措施以及“四新”技术的应用等情况;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3、查阅内业资料及影像资料;
4、座谈及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复查小组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按照市政示范工程的评选条件,对行为质量、实物质量及工程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写出复查报告,提出推荐意见,报评审办公室。
第六章 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市政示范工程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复查报告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三分之二赞同票通过,确定获奖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评选出的获奖工程项目经过七天网上公示,如无异议,视作社会认可。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评选工作于当年六月份结束。被评定为黄石市市政示范工程的项目由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统一颁发证书,在《黄石日报》上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 择优推荐获奖项目参加省 “市政示范工程”等奖项的评选。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或超标准接待。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礼品、礼金,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工程复查和评审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黄石市市政示范工程专家库名单
卢本健、冯先利、余武建、肖长青、袁志雄、田翠芝、王淑荣、刘建军、
石兰田、陈新翔、潘 勃、黄海燕、刘子金、石杰华、黄国平、徐 江、
马建国、万经典、熊福定、周征征、张 蔚、罗耀光、潘忠焱、肖 敏、
蔡国虎、阮洪全、杨菊萍、刘赤英、胡双莲、李 舒、吴 蔚、王 帆、
肖焱清、徐正楷、柯昌胜、李远胜、肖惠萍、袁泽胜、李松林、曾怀宇、
杨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