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双创工作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文件
黄创建监字〔2006〕1号
关于开展“双创”工作行政效能监察的
实 施 意 见
各城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创建责任单位,委属各单位:
为了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卫生城市、节水型城市的更加深入,确保今年创建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市“双创”工作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决定从即日起,正式启动全市“双创”工作行政效能监察。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纪委第五次、第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度为依据,以“规范管理、廉洁高效”为目的,以跟踪督办和强化监督为手段,通过开展“双创”工作行政效能监察,促进我市创建工作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2、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双创”工作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完善创建工作的考核督察机制,规范创建工作处置程序,不断提高创建工作的效率和水平,确保创建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双创”工作效能监察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1、“双创”工作效能监察的对象:是指承担创建工作指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双创”工作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开展“双创”工作效能监察,通过对创建工作全过程进行跟踪督办,对相关责任人在创建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效率、效果、行为规范进行检查评估,对在创建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为进行查处,达到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创建工作效能的目的。
根据创建工作的特点,结合效能监察的目标与任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城市规划方面
1、规划编制的完成情况;
2、规划管理相关文件的出台以及在建项目违法建筑查处、拆除情况。
(二)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
1、城市建设“三化两改”(市容洁化、路面黑化、城市绿化、旧城改造、污水管网改造)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
2、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
3、民生民本工程、小区创新工程、环境保护工程、放心早餐工程的实施情况;
4、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执法情况。
(三)爱国卫生方面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除四害、健康教育、卫生创建等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进展和目标完成情况。
(五)创建工作中涉及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等。
三、措施与要求
(一)建立健全“双创”工作行政效能监察组织体系,形成市、区、部门协调联动的“双创”工作行政效能监察组织网络。市“双创”工作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设在市“双创”办,具体负责全市创建工作效能监察的日常督察。各城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单位“双创”工作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市“双创”成员单位要迅速成立“双创”工作行政效能监察机构,落实人员、经费、设备和工作目标,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创建工作的效能监察,监察本辖区、本系统内各单位认真履行创建工作职能职责,定期向市“双创”工作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报告工作,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创建目标任务。
(二)完善“双创”工作行政效能监察考核督察机制。市“双创”工作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负责各城区(开发区)、市“双创”工作成员单位完成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及履行创建职能职责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各城区(开发区)、市“双创”成员单位的行政效能监察机构负责本地区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辖区各单位及本系统、本部门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履行职能职责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各级“双创”工作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对在创建工作中领导不够重视、措施不力、行动迟缓、效果不明显,经考核未达标的,对领导批示件、上级督办件和群众反映的问题整改不及时的,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的将采取下发限期整改督办通知,在限期内仍无改进的除批评或通报批评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等形式进行督察。对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屡促不动、工作滞后、效率低下、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影响创建工作大局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通报等形式进行督察。
(三)规范“双创”工作行政效能监察处理程序。“双创”工作行政效能监察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本着“一级抓一级,一级替一级负责”的精神,按照管理权属范围扎实有效的开展创建工作行政效能监察。市“双创”工作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负责各城区、市“双创”成员单位创建工作效能监察的处置工作以及各城区、“双创”成员单位上报的屡促不动、工作明显滞后的单位的效能监察和督办处置工作;各城区(开发区)“双创”工作行政效能监察机构负责本地区所属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辖区各单位创建工作效能监察的处置工作;各“双创”成员单位“双创”行政效能监察机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创建工作效能监察的处置工作。凡被监察单位和责任人员不认真履行创建工作职能职责、工作无明显起色的严格按《黄石市行政效能建设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各级“双创”工作行政效能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创建工作行政效能监察,按照有关要求经常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和事实依据,扎实有效的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活动。
二○○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