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管文〔2008〕18号
大冶市规划建设局、阳新县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起重设备生产、租赁、安装(拆卸)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面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中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专项
整治的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各责任主体的安全职责,防止和减少施工中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规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全国“安全隐患治理年”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的
目前,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与《规定》还有很大的差距,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生产、租赁、安装、监理等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职责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在加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的同时,完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制度;在强化主体责任的同时,切实解决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遏制起重机械伤害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的相关内容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各责任主体分别是:建设、施工、租赁、安装(拆卸)、监理单位,生产厂家。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分别是:塔吊、施工升降机、施工人货两用提升机、物料提升机等施工用垂直运输设备。
(三)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分别是: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四)各责任主体要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保证体系运行;起重设备必须按照“一机一册”建立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接受安全技能培训。
三、实施步骤
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建档阶段(8月22日至10月22日)。各建筑起重机械责任主体要以此次专项活动为契机,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排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施工企业要做好起重设备的安全资料整理,严格贯彻落实“一机一册”制度,并于10月15日前将汇总表上报委安全站。起重设备的租赁、安装单位要在10月22日前完成备案登记。
(二)检查执法阶段(10月22日至11月22日)。按照整治内容及相关要求,将进行建筑起重设备专项整治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及在建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和设备建档工作;起重设备租赁、安装单位的备案登记情况;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三)总结阶段(12月)。通报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建立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建管委成立黄石市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路元
副组长:熊福定 蔡国虎
成 员:余 燕 阮洪全 曹立新 徐重兴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安全站,负责起重设备专项整治具体工作。大冶市规划建设局、阳新县建设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成立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大冶市规划建设局、阳新县建设局及各施工、监理企业要充分认识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工作方案。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各单位要将专项整治与起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完善的管理台帐和档案,按照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租赁、安装、拆卸、大修、报废等程序要求,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凡起重设备没有完备建档的一律不准使用。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这次整治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大整治力度。未进行备案登记的租赁、安装单位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具备安装资格的单位不得安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起重设备,施工企业不得租赁未进行备案的起重设备。通过此次专项清理整顿,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设备将责令停止安装、使用,对整治不力的单位将在市建设和管理信息网上公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大冶市、阳新县要将当地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12月12日前汇总和每年6月上旬及11月上旬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和设备、厂家和租赁单位的不良记录汇总报市建管委安全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