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建文[2001]323号
各市、州、直管市建委(建管局)、神农架林区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工程结构安全质量,逐步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决定从200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筑结构优质工程活动。现将《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暂行办法》、《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1.《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暂行办法》
2.《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分标准》
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促进全省建筑工程结构质量的不断提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结构优质工程)是我省建筑行业结构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省结构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由湖北省建设厅统一规划组织。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与省建筑工程楚天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委会和评审办合二为一,不再另设。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省结构优质工程的评选范围及工程规模:
一、在全省范围内凡列入国家、省、市(州)、县建设计划,正式报建并批推开工的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含)的住宅单体工程,50000m2以上(含)的住宅群体工程,4000m2以上(含)的公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三、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五条申报省结构优质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有创建省结构优质工程质量目标、计划和保证措施。
四、已列入市(州)结构优质工程评选,具有鲜明质量特色和较高质量水平;
五、在结构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第六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建筑企业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二、工程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要求
第七条申报单位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并依据合同负责工程施工组织管理。除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外,一次停工三个月或累计停工半年以上的,该工程自动取消评审资格。
第八条申报省结构优质工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开工前,申报单位填写并签章《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计划申请表》(附表一)后,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评审办,并附以下文件资料:
1.工程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创省结构优质工程质量目标和保证措施。
二、经省评审办审核,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者,列入评审计划。凡未列入评审计划的工程,不予评审省结构优质工程。
三、工程结构完工前7天,申报单位填写《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附表二),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后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评审办,评审办在工程结构完工3天内派核查组进行一次性的现场核查评分。
第九条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l.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有关工程概况和工程结构质量情况文字材料一份;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复印件一份;
4.市(州)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组织市(州)结构优质工程核查记录一份;
5.反映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的声像资料若干。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结构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2.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及建筑面积、投资规模及结构类型等方面的内容必须与工程实际一致。如有差异,必须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证明文件;
3.申报材料中的文件、印章等必须清晰,内容填写准确无误;
4.申报材料应统一用微机处理,A4号纸打印,装订整齐,封面标明XXXX年度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申报材料。
第十条工程核查之前不得进行隐蔽或装饰,如遇特殊情况,部分结构在核查之前需进行隐蔽或装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省评审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隐蔽或装饰。
第十一条高层或建筑体量较大的建筑物,可向评审办申请分段核查,原则上不超过二次。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省结构优质工程与省内同类结构工程相比应在以下方面具有先进性:
1.质量管理
2.质量资料
3.实体质量
4.安装预留预埋
5.质量特色
6.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三条评审省结构优质工程,以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为依据,遵循优中选优的原则,按照《评分标准》,核查得分低于85分的工程取消参评资格,核查得分85分以上(含)的工程向评委会推荐评审。评委会可根据本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提高的情况,在认真执行国家标准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评分标准。
第五章评选过程
第十四条评审办负责组织核查组对申报工程实物和工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评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总体情况的介绍,主要包括:工程概况、主要施工技术、施工难点、质保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和质量特色等;
二、实地核查工程的观感质量,并对工程结构进行实测实量(包括采用回弹仪对现浇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进行抽测)。凡是核查组人员要求查看或抽测的工程部位,被查单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查阅工程有关的质量资料,核实资料是否齐全、准确、真实;
四、以文字和声像形式做好核查记录,按《评分标准》现场打分,并对工程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由核查组向省评委会报告核查情况。
第十五条核查组对当年至次年元月上旬核查得分在85分以上(含)并被评为市(州)级结构优质的工程,提交评委会集中评审,评委会通过审查、讨论、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省结构优质工程,并报省建设厅批准后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第六章奖励
第十六条获省结构优质工程,由省建设厅授予申报单位荣誉证书,同时授予获奖工程的监理单位荣誉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第十七条获省结构优质工程与获省建筑工程"楚天杯"(省优质工程)的工程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获省结构优质工程作为评选省建筑工程"楚天杯"(省优质工程)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对申报省结构优质工程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各市(州)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对创省结构优质工程,应认真审查,从严掌握,严格把关。
第二十一条对已获省结构优质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核实后由省评委会讨论报省建设厅批准,予以取消省结构优质工程称号,并收回证书。
第二十二条评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参加核查或评委资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