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查验程序
流入现居住地15日内,持户籍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已婚育龄妇女持本人的《计划生育服务证》,现居住地村委会申报、查验,不合格的限期原籍补办(省内60天,省外120天);合格的,加盖合格章后,允许办理《暂住证》和《就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