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建[200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更名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现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并推行。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