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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sjgw.gov.cn 发布时间:2006-8-23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2558

关于印发黄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阶段联合审批《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联审程序、联审流程图的通知
 

 

黄建管办〔2006〕46号


关于印发黄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阶段联合审批
《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和联审程序、联审流程图的
通              知

委属三局、三办,事业站、馆、中心,委机关各科室: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印发〈三段式联合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的要求,现将黄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阶段联合审批《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联审程序、联审流程图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建设联审联席会议制度
        2、建设联审情况通报制度
     3、建设联审责任追究制度
          4、建设阶段联审程序
          5、建设阶段联审流程图


                  二○○六年八月八日


建设联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联席会议由建设阶段联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副职领导主持召开。
  第二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管委窗口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  建设阶段联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小组成员参加会议,并邀请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导到会指导工作。
  第四条  项目进入审批程序的第一个工作日,召开第一次联系会议;项目进入审批程序的第十六个工作日,召开第二次联系会议;每次会议的会期半天。如遇特殊情况,时间顺延。每季召开一次联审单位负责人会议。
  第五条  会议组织单位负责在会前将议题送达各协审单位相关负责人,并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会议要求通报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明确各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间和审批内容,落实现场踏勘时间和人员,收集各审批部门审批文件、证照。
  第七条  会议组织单位负责会议纪要的起草、印发和存档工作。会议纪要经建设阶段联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给参会单位和项目业主、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领导。

建设联审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阶段联审单位与项目业主、市行政服务中心以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提高联合审批工作的效率,建立黄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阶段联合审批情况通报制度。
  第二条  情况通报的对象主要为项目业主、各相关审批部门、市纪委、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
  第三条  对项目业主,通过电话联络、上门走访、组织座谈等形式,告之需提供的手续资料和项目审批进展情况。
  对各相关审批部门,主要通报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以及需各审批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对市纪委、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报告项目的审批进展情况,提出需出面协调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
  第四条  市建管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与项目业主的情况沟通,一般可定期进行,如遇重大问题,还应专题交流协商。
  建设阶段联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审批部门的职能职责,定期向各审批部门通报审批进展情况。
  市建管委办公室负责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纪委等政府部门沟通和报告审批情况,一般可定期进行。
  第五条  情况通报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切忌流于形式。对于联合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提出解决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  各联审单位要加强保密观念,情况通报中不能出现涉及保密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  建设阶段联审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情况通报事项应相互沟通。对重大情况通报,主审部门要事先征求相关协审部门意见,通报的文函要发送相关部门。
     第八条  建立通报跟踪反馈制。定期通报一般不要求反馈情况,专题通报要落实专人跟踪,及时反馈信息,并要求对方有正式回复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答复意见,主审部门应及时研究,并视情况向协审相关部门通气,重大情况应及时向行政服务中心领导报告。


建设联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阶段联合审批工作效率,增强主审部门和各协审部门的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指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于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联合审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黄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阶段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含各审批部门业务科室)人员。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抵制或变相抵制黄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阶段联合审批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的;
  (三)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或重要工作部署明确了办理时间,而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办结的;
  (四)工作消极,连续多次未完成工作计划或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的;工作效率低下,漏办、迟办、误办工作事项,给项目单位造成损失的;
  (五)不认真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发生误批、错批现象,给项目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六)不按照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的规定办事,给服务对象或项目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七)工作推诿扯皮,严重影响工作进度或给项目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遵守行政服务中心各项制度,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单位损失的。
  第五条  严格责任追究的程序。情节较轻,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联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形成处理意见。情节较重的,由联审工作领导小组报市纪委和市行政服务中心,按相应规定的程序给予处理。
  第六条  凡本年度被追究责任的,当事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建设阶段联审程序

     一、市建管委窗口接受项目单位建设联审的报告;
     二、市建管委窗口将接受的项目联审申报资料分发到各协审单位;
     三、市建管委窗口召集协审单位初审,初审合格后,进入审批程序,各协审单位分别办理;
     四、市建管委窗口组织各协审单位踏勘工程现场,明确各协审部门审批内容;
     五、市建管委窗口组织联席会议,各协审单位审批手续、证照交建管委窗口;
     六、市建管委窗口统一发放各审批手续、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