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管办〔2006〕55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综合税率的
通 知
大冶市规划建设局,阳新县建设局,市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单位:
根据《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1993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生费的通知》(鄂改发〔1997〕2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征税情况,现就我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综合税率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工程及房屋、市政维修工程的综合税率,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堤防维护费、地方教育费,其计取综合税金的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2、我市现用的《湖北省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综合税率同时停止执行。
3、建设工程按综合税率计取的税金列入工程造价。
4、本通知从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之前招标的工程和签订了施工合同的工程不作调整。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注:1、不分国营或集体建安企业,均以工程所在地区税率计取。
2、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建筑修缮单位,承包本单位建筑、安装和修缮业务不计取税金(本单位的范围只限于从事建筑安装和修缮业务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能扩大到本部门各个企业之间或总分支机构之间。)
3、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实行分包形式的,税金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计取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