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委系统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省纪委第十一次全会、省纪委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会议、市委第十一次党代会以及市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监察局的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根据《黄石市监察局关于2007年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结合建管委工作实际,对委系统2007年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
委系统监察部门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党组中心工作,加强对委重大事项决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督促机关、站馆及其工作人员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严厉惩治商业贿赂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把反腐倡廉工作继续引向深入。
二、主要工作安排
(一)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执法活动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以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行政监督、投诉处理机制为切入点,督促有关主管部门认真受理投诉,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对招标主管部门存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要提出监察建议并督促落实,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继续配合有关部门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制度,重点研究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有关制度。严肃查处政府投资项目中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及弄虚作假、商业贿赂等典型案件。重点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二)围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认真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确保行政高效。
1、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效能监察。主动适应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委、局(办)监察机关分别筛选1-2个重大建设项目或骨干企业,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管理服务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私分项目资金,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严格按照《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05〕21号)和《黄石市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理暂行办法》(黄发〔2003〕10号),追究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人的纪律责任,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2、围绕“三提高一优化”工作,以委机关事业站馆以及三局三办的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为重点,采取巡查暗访、检查督办、效能投诉查办等不同的形式和措施,以行政效能监察推动行政效能建设,抓好对服务窗口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典型违规违纪行为,坚决纠正效率低下、服务意识淡薄等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保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3、继续加强对《行政许可法》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委机关及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进一步完善与《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制度,加强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督促委、局、办职能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理顺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工作关系,建立和完善行政效能投诉网络及运行规范,拓宽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坚决纠正作风不实、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案件,对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督促委机关及三局三办开展效能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绩效考评制等配套制度,切实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4、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三)围绕经济建设大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规范市场秩序。
1、进一步深化自查自纠。通过组织对相关部门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评估验收,推动突出问题的整改,务求自查自纠工作实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规范经营秩序。
2、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对商业贿赂比较严重的领域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监管权、执法权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涉案金额大、范围广的重大复杂案件,加大督办力度。
3、抓紧推进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在建设领域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准入制度,对新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特别是商业贿赂的企业,实行综合治理。
四、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一是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建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二是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和长效机制。三是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选题选项,坚决纠正违法或不正当行政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防范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