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发包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 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发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审批(服务)机构:黄石市建筑市场管理站
审批(服务)主体: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审批(服务)范围:黄石市行政区内建设工程
审批(服务)程序:
1、建设单位到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管委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按照受理申请表要求提供必备的申报资料,报建筑市场管理站审查;
2、市场站依法审查申报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申报资料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登记、招标备案、施工许可申请书一式5份(原件);
(2)、工程项目建设立项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中标通知书;
(6)、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分包核准手续;
(7)、施工图纸审查备案证及合格书;
(8)、经备案的监理合同及监理中标通知书;
(9)、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质量、安全站办理);
(10)、安全生产条件评审意见;
(11)、施工安全申请表两份;
(12)、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
(13)、资金保存函及证明;
(14)、项目经理部人员证书;
(15)、其他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3、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建设单位凭质监部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经市场执法人员现场核对符合原审批文件要求,1个工作日内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
审批(服务)收费:不收费
审批(服务)人员责任:
1、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中,对申报资料实行初审并到施工现场实地勘察,核对工程固定地点、项目部、监理部人员组成、技术设备等,对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