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的市场运行体系,开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鼓励具备相应资金、技术、人员、设备和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经所在城市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审批。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审批(服务)机构:黄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容管理科
审批(服务)主体:黄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审批(服务)范围: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审批(服务)收费:不收费。
审批(服务)执法人员责任: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