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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sjgw.gov.cn 发布时间:2008-6-20 发布人:pf 浏览次数:233

规范公交企业经营行为 促进公交事业健康发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0号)文件精神,规范公交企业经营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公交事业健康发展,近日,我处配合市市政公用局与各公交企业重新签定了《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府有关规章的出台,原《合同》确定的监管手段,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的要求,在监察经营者违反经营行为时,执法范围受到制约,达不到预期的教育效果。为维护公交客运市场正常秩序,严肃营运纪律,根据市市政公用局的要求,在认真征求各公交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合同》进行了重新修订。
  新《合同》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对经营的内容和范围及有效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标准、价格或收费的确定方法和标准、履约担保、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监督机制以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可针对性和操作性。新《合同》明确了公交客运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职责在行业主管部门,各公交企业应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合理使用;要求公交企业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确保市民安全准点出行,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新《合同》还增加了监管方向企业方派出服务质量与安全营运监察员条款,监察员有权督促公交企业履行合同规定承担的社会义务,依法依规对公交客运车辆的各类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公交营运车辆的各类违规行为,新《合同》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通过《合同》的重新签订,以合同契约方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方与企业方的权利与义务,必将会促进我市公交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公交出行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