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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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管〔2008〕79号


委属局、办、站、馆、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了认真落实建设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风行风建设水平,健全和完善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城建事业健康、持续、和谐发展,经研究同意,现将《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政风行风
建设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按照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政风行风建设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坚持执政为民的工作宗旨。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不断推进全市城建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水平。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责任机制,必须紧紧围绕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建管委系统依法行政和政风行风建设,为各项城建城管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政治保障、组织保障和纪律保障。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必须把政风行风建设列入领导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和行业管理,落实“一岗两责”,坚持把政风行风建设与城建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  坚持“思想教育是基础,日常管理是保证,制度落实是重点,严格监督是关键,群众满意是标准”的基本经验,政风行风建设必须在“深化、细化、强化”上下功夫。
  第五条  坚持“从严治标、重在治本、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工作思路和贯彻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的要求,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坚持“跨前一步,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坚持继承和创新的统一,治标和治本的统一,阶段性和长期性的统一,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把政风行风建设和任务及阶段性目标分解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完成时限,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八条  责任机制与教育机制、制度保证机制、预防机制、监督制约机制等都是政风行风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渗透。政风行风建设必须坚持责任机制与其他机制协调配合、整体推进原则。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并确定监察室、政工科、办公室等有关科室为负责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协调监督部门。
  第十条  落实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制定、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坚持将政风行风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同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班组和争当文明职工等活动相结合,推动建管委系统精神文明和城建文化整体提高。
  第十二条  实行规范服务,落实公开承诺。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完善企、事业单位及人员办实事的举措。定期组织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城建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三条  坚决把解决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任务,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政风行风问题的投诉,做到认真、及时解决和处理。
  第十四条  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务公开内容,深化政务公开内涵,明确政务公开程序,履行行政事项告知制度,提高管理、执法和服务的透明度和各部门办事的效率,树立城建部门文明、廉洁、勤政、高效的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网络,发挥建管委系统特邀监察员、民主监督员的作用,及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拓展监督渠道,完善监督员体系,定期征求管理、执法、服务对象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施政风行风建设责任状签订制度,加大明查暗访的力度,不定期开展日常督查和自查自纠,坚决查处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人员,落实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坚持每年对政风行风建设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针对建管委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难点、重点,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使政风行风建设更具针对性。加强对开展政风行风建设的研讨,不断完善长效机制,巩固政风行风建设成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政风行风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纠错并重原则。
  第十九条  政风行风建设责任追究的行为:单位和科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政风行风建设责任。
  1、政风行风建设的组织不全,领导不力;
  2、对干部职工中发生政风行风问题处理不力;
  3、本单位或科室发生重大政风行风问题;
  4、不正之风在本单位或科室蔓延的;
  5、其他损害建管委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行为和事件。
  建管委系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政风行风建设责任。
  1、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过程中,违规操作的;
  2、在管理、执法中不作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办理;对企事业人员投诉不按规定日期处理的;
  3、乱收费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吃拿卡要的;
  5、不按业务流程规范服务、文明办公的;
  6、工作时态度粗暴、对前来办事人员发生争吵,引发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因管理、执法、服务不规范、致使被媒体曝光、批评的;
  8、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9、其他损害建管委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十条  政风行风建设责任追究方式。
  对单位、科室责任追究方式:
  1、行业或部门的内部通报;
  2、考核不能进入先进行列;
  3、取消当年政风行风建设奖励资格;
  4、扣发目标管理奖金;
  对建管委系统人员的责任追究: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免谈话;
  3、扣发工资;
  4、调动工作岗位;
  6、给予处分;
  7、降职或免职;
  8、辞退或解聘。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将政风行风建设目标考核列入本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考核与政风行风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特约监察员、广大服务人员和普通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业绩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细化内容和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的政风行风建设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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