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2010〕53号
大冶市规划建设局、阳新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鄂建〔2008〕1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黄石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黄石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鄂建〔2008〕126号)和《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8〕248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资质许可范围
(一)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 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中央及省直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交通、水利、铁路等专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 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铁路等专业的建筑业企业);
3. 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二)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的资质
除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及在黄的中央、省直企业资质的审批外,其它资质审批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部许可。
二、资质受理、审批程序
1.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我市对部分施工总承包及特殊专业企业实行宏观控制,原则上不受理新办企业,支持该类别企业联合重组,做大做强。
3. 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并上报,市直企业直接上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4. 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由申报企业或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以书面报告提出申请。市建设主管部门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批示;
(2)材料受理:对同意申报的企业可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送交申报材料;
(3)业务科室初审:业务科室及相关部门对收到申报材料应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对原件进行核对;
(4)专家评审: 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5)现场考察:业务科室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6)主任办公会审批: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审批;
(7)公示公告:对经主任办公会审批的材料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
(8)上报省建设厅备案或审批。
5. 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按照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直接许可的程序进行,但取消其中的“专家评审”、“公示公告”两个环节。
6. 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同时进行网上申报并审批,报省资质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并统一打印证书。
三、资质受理、审批时限
各县(市)所辖企业,由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受理时限,完成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市直企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确定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即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时间)完成审批,对由市级审批核准的企业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为5天。
四、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
1.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经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2.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需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 如有以上行为的不予受理。
3.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类专业承包资质,即可承揽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五、资质审查的一般规定
1. 直接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
2. 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公告制度。资质许可结果的公示公告通过网络或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发布。
3. 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严肃认真的进行资质审查和管理,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将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作出的资质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六、申请资料
(一)一般要求
1.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表样见附件)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本细则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订。书面申请资料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电力、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3. 资质申请资料初次接受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需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4. 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建议采用软封底、封面胶装。
5. 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 企业章程;
4. 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 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 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应提供与申报资质相关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 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 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除提供职称证、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外,还应提供反映其个人专业的业绩证明材料;
4. 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四)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 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参加工程投标企业提供);
2. 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 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七、资质证书变更
(一)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企业申请资质变更,按本细则的申报程序办理。
(二)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名称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 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
5. 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6. 若属改制更名应提供改制文件(改制方案、主管部门批文、国资部门批文、企业章程)。
(三)企业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企业地址变更
1. 企业人员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人员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职称证。
(4)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2. 企业注册资金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4)企业验资报告。
3. 企业地址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4)新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
(四)注册地变更
1. 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3)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 其它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变更的,若涉及到许可机关变更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八、资质证书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按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资质行政许可的资质证书打印。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四个副本(一级六个副本、特级十二个副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证书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企业资质副本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不超过六本)。
(四)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1. 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报告;
2.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见附件);
3. 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4. 剩余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销毁原资质证书。
(六)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重组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七)资质证书的续期
1.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申报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查同意的,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不同意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2.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九、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二)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应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
(三)建立资质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监督检查方式为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稽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劳务分包序列)
3.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