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规划建设局文件
黄规建建[2002]18号
关于转发《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全市各有关建设、开发、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大冶市、阳新县建设局:
现将《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为更好地在全市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及调查处理工作,保护住户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黄石市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不含危旧房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由黄石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质量投诉的受理及
调查处理,由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
二、大冶市、阳新县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及调查处理按属地区划原则进行,并定期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投诉情况,质量投诉调查中需进行质量鉴定的工程,按《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暂行规定》执行。
三、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严格按《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原则、程序进行工程质量投诉的登记、调查鉴定及处理。投诉电话为:0714--6241190。联系人:潘芳。
二OO二年八月十九日
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房屋业主及工程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湖北省境内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及调查处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通过正当合法的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缺陷的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质量投诉的受理及调查处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接到质量投诉后,应填写《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见附一)。如不在受理范围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通知投诉人向其他机构投诉。
匿名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涉及结构安全的投诉,应及时派人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做出妥善处理。有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投诉,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按属地区划、就地解决的原则进行。省、市质量监督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函告被投诉工程所在市、县质量监督机构调查处理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向省、市质量监督机构书面反馈。
第七条 调查处的原则:
1、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使用单位(人)负责;
2、因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由相应责任单位负责;
3、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应责令相应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4、有关责任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条 调查处理的程序:
1、核实被投诉工程的名称;地址、建设单位;
2、查清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情况;
3、实地检查投诉涉及的工程部位,查阅有关技术资料档案;
4、调查人员根据实际和调查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质量鉴定;
5、形成《建筑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应包合下列内容:
(1)投诉的简况;
(2)调查核实的情况;
(3)有关责任的认定;
(4)处理建议;
(5)其他应予明确的内容;
(6)参与调查核实人签名; .
6、认定质量责任并作出处理意见,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由调查处理的质量监督机构作出结论性意见;需作出行政
处罚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报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结
论性意见。
7、填写《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见附二),通知当事方及有关单位。
第九条 各当事方有义务向调查人员提供所需的技术、管理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调查人员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见附三),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处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质量投诉调查中需进行质量鉴定的工程,按《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当事方对质量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向上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逐项登记质量投诉。负责调查处理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质量投诉档案。案卷一般
应包括以下内容:
1、档案封面;
2、档案目录;
3、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
4、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
5、工程专家组意见书;
6、《建筑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7、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决定;
8、工程质量问题整改结果;
9、《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记录表》(见附四)。
第十四条 利用质量投诉名义,对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造谣、诽谤,造成侵权行为的,按有关法规惩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