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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sjgw.gov.cn 发布时间:2005-12-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19

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通告
 

 


黄石市市政设施管理局

黄石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通告


     随着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和天然气进入我市,我市城区已敷设和正在敷设的燃气管道(详见黄石市燃气管道设施分布一览表)设施,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重要市政公用设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黄石市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杜绝管道燃气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公共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的责任,对破坏、损坏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燃气管理部门报告。黄石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地址:黄石大道1089号,电话:6574910;大冶市燃气管理处地址:老火车站广场,电话:8719005。
      二、未经市燃气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及设置电线杆;(二)堆放重物,置放易然易爆物或碾压、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三)挖掘取土、种植树、竹等深根植物;(四)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标志;(五)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作业;(六)在燃气管道设施上牵挂电线。
      三、在城市燃气管道设施附近进行建设施工,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输配供气,建设单位应事先到燃气管理部门办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申报手续,取得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工。
      四、各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或在其它施工作业中,凡发现有燃气管道或燃气管道标志(如燃气管道标识"燃气警示带")时应停止施工,立即通知燃气管道业主单位,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五、各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巡查工作,确保燃气管道设施运行正常,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
      六、各燃气企业凡发现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擅自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有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应采取书面通知形式制止施工单位和个人,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七、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造成燃气管道事故或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者,燃气管理部门将按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为确保燃气管道设施输配供气安全,望全市各房地产开发商、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施工单位和厂矿企业,在进行地面、地下施工和其它作业时,一定要注意了解、勘察施工地段是否有燃气管道设施,做到安全施工,安全作业,确保一方平安。

黄石市燃气管道设施分布一览表

 


                    二OO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