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市管[2009]02号
为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执法行为,提高建设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66号),以及建管委制定行政处罚执法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站的工作实际,制订如下规定:
一、执法稽查依据及行使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9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124号)、《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监理企业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等法律、法规。
二、执法职责分工
(一)执法稽查室:负责组织日常建筑市场定期巡查和季度综合稽查工作,对违法行为立案后案件的程序和事实证据的收集(现场勘察、巡查记录表、影像、行政执法文书、调查笔录)依法提出处罚建议,受理违法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和送达,对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工作。
(二)市场检查室:具体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市场行为的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本区域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施工现场承接工程的总施工企业、分包(劳务)企业、监理企业的项目部及从业管理人员市场行为的管理,对违法行为执行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处罚,并督促违法行为的改正。按照我市行政区域划分本站下设三个市场检查室:
市场检查一、二、三室工作职责
1.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规定的宣传贯彻;
2、负责管理本辖区在建工程项目台帐登记,熟悉和掌握建筑市场动态,及时传递建筑市场行为的信息状况。
3、依法对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
4、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管理执法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归档工作。
5、负责配合站执法稽查室组织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综合性大检查、整理相关数据资料及报表资料。
6、负责本辖区建筑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7、 及时汇总检查记录表、整改通知书,配合分管站站长作好建筑市场检查档案完善工作;做好将本室检查整改、违法工程的统计报表,于每月28日前上报站办公室备案。
8、受理站领导交办、群众投诉的有关事项,履行社会承诺。
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场检查一室:负责管理黄石港区、团城山开发区以南、江北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房产开发项目工程的日常稽查工作;市场检查二室:负责管理西塞山区、黄金山工业园区、团城山开发区以北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房产开发项目工程的日常稽查工作;市场检查三室:负责管理下陆行政区域范围内及下陆区沿(沿湖路)至李家坊立交桥止、下陆区沿(磁湖路)至杭州西路口(张贤武住宅楼)止建设、房产开发项目工程的日常稽查工作,同时并指导、协调、督办铁山区行政区域内建设、房产开发项目工程执行建筑政策法规等维权工作。
三、执法巡查规定
(一)执法检查人员巡查时人数不得少于两名,做到执证上岗。
(二)执法检查人员时要主动亮证,做到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巡查根据站工作安排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
(四)执法队员在巡查时要按照站执法检查内容,根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分阶段检查;即工程开工前的施工现场勘查;施工许可批后施工现场项目部各方主体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监督检查(如发现在建工程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师(项目总监理师)连续三次不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者:一次检查发现不在岗者执法人员采取口头告之;二次检查发现仍不在岗者执法人员通知其限期到市场站接受询问调查;三次发现不在岗者执法人员将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工程主体竣工前核查等。
(五)每次巡查都要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六)各职能科室做好每次的市场执法稽查日志,每月应将稽查日志进行统计,汇总后交到站办公室存档。
四、建设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规程
执法检查人员对所负责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检查不得少于三次,依照建设法律法规,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中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以下内容进行例行检查,对存在市场行为违法行为行使调查取证职权。主要检查内容: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二)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
(三)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四)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依法委托监理
(五)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指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按委专业分类负责)
(六)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指施工企业及建造师)
(七)采取与建设单位勾结、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按委专业分类负责)
(八)违法转包、分包勘察、设计业务(按委专业分类负责)
(九)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资格(指监理企业及人员)
(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指施工、监理单位)
(十一)未办理合法分包工程手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指施工、监理单位)
(十二)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
(十三)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或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在建项目
(十四)监理师(项目总监理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或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在建项目
(十五)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擅自变更工程和单位名称;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或在建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被撤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不依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不依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报建手续。
(十六)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
“五大”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按专业分类负责)
(十七)施工许可证时间期限已到期、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报告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或核验施工许可证
(十八)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指施工、监理单位)
(十九)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单位、本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二十)未依法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十一)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
(二十二)其他不良行为
建设行政处罚规程
(一)适用一般程序规程
市场检查人员对举报、投诉或检查发现的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建管委下发《黄石市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中有关规定,应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1、市场检查人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现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新开工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发现的当日(对投诉、举报、交办的事项可在2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下达〈建设行政执法违法工程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15个工作日。
整改期满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整改期限,市场检查室应报分管站长、站长审批。
市场检查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向当事人下达〈建设行政执法违法工程责令整改通知书〉,交执法稽查室备案。
2、限期整改时限已到期,违法当事人仍不能改正违法行为的,市场检查室应在2工作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现场勘察、巡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附件资料报分管站长签署意见,报站长审批同意,报委法规科审批办理手续后,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3、批准立案后,市场检查室应指派二名以上(含2名)执法人员,从15个工作之日内,完成对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影像视听资料及调查笔录等)的调查取证工作。
4、经调查取证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确认后,按照黄石市建管委行政处罚程序及〈适用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标准〉完善审核报批程序后,市场检查室在2个工作日内,应向组织制作并送达各种执法文书:如《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5、向当事人通报检查情况,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接受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组织复核。
6、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建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如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告知当事人自接到建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通知之日3个工作日,应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法制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凡不要求听证的,应立即进入处罚程序。在听证中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并就案件有关问题与当事人辩论。
7、督促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书;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办理有关事宜。
8、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事宜。
9、填写《结案报告》和《结案审批表》,并按要求整理卷宗并归档。
10、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决定是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树额、时间、地点、执法机关名称、执法人员签名和盖掌。
11、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交站办公室备案存查。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完后,执法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案卷整理、分交管站长签字并交站办公室存档。
案件主办人应严守行政处罚程序,认真作好上述工作。对案件主办人的办案质量、办案数量,站里将按照委机关下发的行政处罚“一案一评”的考核标准,将定期检查考核,如案件主办人由于工作不负责,造成错案的行为,将依据委行政执法机关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
(二)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程
为确保市场站办理案件的准确性,避免因立案、适法、程序等问题造成错案,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对站里所有办理处罚案件实行分级审核制度,具体审核办法如下:
1、市场站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二级审核负责制,第一级由市场检查室分管站长对案件主办人员提交处罚建议实行初审,签署处理意见,提交站长案审办公会讨论。第二级由站长案审办公会讨论后,站长签署意见后,上报委法规科并请市建管委分管领导审批执行。重大特大案件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
2、市场站查处的违法案件经初步调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办案人员应填写立案登记表,经科室分管站长处审,并由站长审批签字后,在委法规科办理正式立案手续。
3、处罚案件经充分调查,执法办案人员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填写案情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提出处罚意见及处罚依据,并将有关材料交分管站长初审。
4、分管市场检查科室的站长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办案程序、使用依据等进行严格审核,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的,提出初审的意见,送交站长审批,否则应退回补充调查或提出更正意见。
5、站长应根据分管站长初审的意见,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批意见,经委法规科签署意见后、上报分管领导审批完善案件报批手续。
6、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上述规程,经站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后上报审批。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文件规定的解释权在建筑市场站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