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http://www.hsjgw.gov.cn2007-7-23】【打 印发布人:pf浏览次数:2665

黄建管办〔2007〕33号

大冶市规划建设局、阳新县建设局,委相关部门:
  《黄石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黄石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指导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题分析会。
  第三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市、县汇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查找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研究加强和改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第四条  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市建管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五条  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出席对象:市建管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相关成员、 大冶市规划建设局、阳新县建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和建管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站站长。
  第六条  大冶市、阳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黄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信息通报和协调工作,促进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黄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组成人员:大冶市、阳新县安全站站长、部分企业分管负责人。以上人员由有关单位报市建管委确认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上报并予调整。
  第三条 联络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
  (三)提出改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建议;
  (四)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五)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市建筑行业安全监察站负责组织黄石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为季度会议。
  联络员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故发生时,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总结事故教训,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重大事故发生地的联络员应参加临时会议,必要时通知事故发生地施工单位参加。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临时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市建筑行业安全监察站负责确定并落实。
  (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市建筑行业安全监察站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否则予以除名。
  第五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各联络员每季度初10日内应向市建筑行业安全监察站书面报送上一季度本地区或本企业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二)各联络员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建筑行业安全监察站报告,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
  (三)市建筑行业安全监察站通过文件、简报、市建设和管理信息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日常联系。
  (四)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市建管委对工作成绩显著的联络员将予以表彰。

 

黄石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必须发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一)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
  (二)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国家、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等重要会议或其它重大活动;
  (三)特殊季节:夏季高温、雨季、汛期、冬季严寒;
  (四)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大风、大雨、大雪、冰雹、泥石流、地震等天气);
  (五)高考期间;
  (六)施工高峰期之前;
  (七)其它地区发生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后。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深刻吸取已发生事故的教训,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有关信息平台,有针对性地提前作出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
  第四条  大冶市、阳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及时部署落实、尽快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备查。

黄石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4、30m及以上高处作业;
  5、其它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6、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监控措施履行检查验收手续。
  (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救援方案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深基坑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四)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五)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验收记录及时归档。
  (六)监理单位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要求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
  (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注意事项、作业时间、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
  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检查制度,及时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二)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单位要定期报告监控情况,及时报告异常信息。
  (四)各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施工现场已公示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工作列入工作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黄石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督促大冶市、阳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层级监督是指市建管委对大冶市、阳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二)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三)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要求在本级机关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四)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五)建筑工程重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六)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七)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条  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二)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三)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四)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五)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五条  层级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施工高峰期之前和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市、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六条  层级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在层级监督检查中成绩显著的,市建管委将给予通报表彰,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将约见谈话,责令拿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七条  市建管委对市建筑行业安全监察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大冶市、阳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层级监督管理原则,制定对所辖乡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层级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规范程序,不留安全监督管理盲区。

 

黄石市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约谈告诫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存在重大生产隐患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约谈告诫活动。
  第三条  大冶市、阳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约谈告诫工作。
  第四条  约谈告诫对象为下列人员: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二)发生死亡事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负责人;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第五条  市建管委约谈告诫的对象为发生四级以上死亡事故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
  大冶市、阳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告诫对象依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约谈告诫活动应当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停工整改期满后15日内进行。约谈前,约谈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通知书应当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被约谈人员、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约谈具体事项。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通知书的要求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现状,重大事故发生或停工整改下达后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下一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思路。
  第八条  约谈告诫谈话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与约谈告诫对象进行约谈告诫,明确提出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记录人员应当  做好约谈告诫书面记录,建立档案,并将约谈告诫记录向社会公示。
  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的约谈告诫对象由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组织约谈。
  第九条  被约谈的单位应当在约谈告诫谈话后10日内向约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整改报告。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告诫后不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黄石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
培训考核制度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法[2003]242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增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意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正确实施,强化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监督机构从事现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执法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省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湖北省安全监督员考核合格证》后,方可参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每年应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内部学习制度,组织安排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专业培训考核采取自学和集中培训、考核相结合形式,以自学为主。自学时间每年不少于80学时,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六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应建立档案。
  第七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由市建管委政策法规科会同市建筑行业安全监察站组织实施,并对培训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市建管委政策法规科会同市建筑行业安全监察站在新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颁布后,应及时发布培训信息,并组织实施。


黄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工作,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的监督管理档案的评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收集、整理形成的档案卷宗。
  市建筑行业安全监察站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工作。大冶市规划建设局、阳新县建设局分别负责本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工作。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1)有关上级部门文件或本部门下发或上报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报告等;
  (2)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等材料;
  (3)有关行政许可、依法审批或备案形成的资料;
  (4)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形成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四条  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职(兼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并以年度为期限装订存档,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采取平时评查与年度评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定期进行自我评查,一般于每季度末和年终进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重点:
  1、安全监督检查的记录、整改回复、复查记录;
  2、行政处罚的主体、对象、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手续、案卷;
  3、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证据材料、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事故通报;
  4、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备案审查记录;
  5、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监控记录;
  6、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报告等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实行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各类记录齐全、行为规范、卷宗清晰;良好:各类记录基本齐全、行为规范、卷宗清晰;合格:各类记录基本齐全、行为规范、卷宗基本清晰;不合格:各类记录不全或反映出行为不规范或卷宗不清晰。
  第八条  每次评查应对评查情况、评查等级、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书面记录在案,并由评查人签名。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评定等级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评查中发现的好做法、好经验应予以推广,并可根据具体的评查情况,对优秀档案及其承办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自作出安全评估之日起,保管期两年。


黄石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其对象是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  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是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利用网络、媒体等进行公布,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
  第四条  以下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应记录在案:
  1、因安全生产行为违法违规,被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的;
  2、因安全生产行为违法违规,被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查实的;
  3、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记录,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六条  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每季度将本地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人员汇总后上报市建筑行业安全监察站。
  市建筑行业安全监察站将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在黄石市建设管理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其中:发生死亡事故的公示不少于1年。
  第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大对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企业和人员的整改监督力度,督促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时整改。
  第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法行政,对发生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坚决实行安全一票否决权。

相关下载:
鄂ICP备05009889号 联系电话:0714-6259902

黄 石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主 办

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中心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