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上报法律依据:
1、《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初审(服务)机构: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建筑业科
初审(服务)主体: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初审(服务)范围:黄石市
初审(服务)收费:不收费
初审(服务)执法人员责任: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流程(如下):
(二) 造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上报
法律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部令) 第二章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初审(服务)机构:黄石市造价管理站
初审(服务)主体: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初审(服务)范围:黄石市造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初审(服务)收费:不收费
初审(服务)执法人员责任: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流程(如下):
(三)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上报
法律依据:
1、《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初审(服务)机构: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建筑业科
初审(服务)主体: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初审(服务)范围:黄石市
初审(服务)收费:不收费
初审(服务)执法人员责任: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流程(如下):
(四) 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上报
法律依据:
1、《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
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3、《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
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初审(服务)机构:黄石市建管委科技与勘察设计科
初审(服务)主体:黄石市建管委
初审(服务)范围:已经通过全国注册师考试合格的人员或已经通过全国考核认定合格的人员。
初审(服务)收费:不收费
初审(服务)执法人员责任: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