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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sjgw.gov.cn 发布时间:2005-4-20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10

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管理规定(试行)
 

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管理工作,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工作,实施对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单位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厅对全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和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以下简称"检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检测单位和检测工作的协管工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依据本规定,负责对全省检测单位和检测工作实施日常监督、考核工作。
第二章 分类和分级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包括以下项目:
(一)地基检测: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浅层平板载荷试验,深层平板载荷试验,岩基载荷试验,动力、静力触探检测,坑探检测,土层锚杆抗拔试验,岩石锚杆抗拔试验;
(二)桩基础检测:单桩竖向抗压载荷试验,单桩竖向抗拔载荷试验,单桩水平载荷试验,带承台桩水平载荷试验;高应变动力检测;低应变动力检测;声波透射法检测;钻芯检测。
第五条 进行以下检测项目者,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其余不分级别。
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浅层平板载荷试验、深层平板载荷试验、岩基载荷试验、土层锚杆抗拔试验、岩石锚杆抗拔试验、单桩竖向抗压载荷试验、单桩竖向抗拔载荷试验、单桩水平载荷试验、带承台桩水平载荷试验。
第六条 甲级检测单位需具备的条件:
(一)单位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事相应检测工作8年以上;
(二)有6个以上大型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资历,且每一基础(桩)的试验荷载不低于10000kN;
(三)具有设计承载能力不低于10000kN的检测设备,且具有低应变动力检测资格;
(四)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相应检测项目上岗证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
乙级检测单位需具备的条件:
(一)单位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从事相应检测工作5年以上;
(二)有6个以上大型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资历,且每一基础(桩)的试验荷载不低于5000kN;
(三)具有设计承载能力不低于5000kN的检测设备,且具有低应变动力检测资格;
(四)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相应检测项目上岗证的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
丙级检测单位需具备的条件:
(一)单位注册资金15万元以上,从事相应检测工作2年以上;
(二)有6个以上一般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资历,且每一基础(桩)的试验荷载不低于3000kN;
(三)具有设计承载能力不低于3000kN的检测设备;
(四)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相应检测项目上岗证的检测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初级职称不少于2人。
第七条 甲级检测单位可承担各类型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检测工作。
乙级检测单位可承担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中极限承载力不大于5000kN的地基基础检测工作。
丙级检测单位可承担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中极限承载力不大于3000kN的地基基础检测工作。
第三章 检测单位的设立
第八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
(一)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二)取得湖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证书》(以下简称《检测证书》);
(三)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九条 检测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财务管理。
第十条 检测单位应按照GB/T 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技术要求》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要求,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的人员配备除满足本规定第六条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土木工程类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丙级可为工程师职称),从事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工作5年以上,经全省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资格证)。
(二)检测人员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经全省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
检测人员素质及数量应与所开展的检测工作相适应,且每个检测项目的人数至少不得少于5人,其中取得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数至少不得少于2人。
检测人员只能在一个检测单位注册执业。
第十二条 检测单位必须拥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仪器设备配备率不得低于95%(主要仪器设备必须自备),其性能指标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凡申请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上岗证书的人员,必须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理论培训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按规定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和年度考核。
第四章 《检测证书》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申请《检测证书》的程序为:
(一)市、州、县、区管辖的各类、各级检测单位,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建设厅;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在鄂检测单位,省直各厅局、总公司、企事业单位所属各类检测单位及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二)在省质安总站领取《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将填写完毕的《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报送省质安总站。
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检测单位申请《检测证书》,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3份;
(二)检测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建筑地基基础主要检测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报告分析、编写、审核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四)仪器设备一览表1份,主要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
(五)与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试运行报告各5份;
(六)按照GB/T 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技术要求》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要求编写的《质量手册》,公正性声明,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人的任命文件,授权签字人的认可证明及职业资格证明等各1份;
(七)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以上材料均应分类装订成册(A4幅面),原件核验后退还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 经审查,检测单位的各项条件符合本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建设厅颁发相应的《检测证书》。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检测单位,其资格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
新设立检测单位的技术资格等级为暂定等级。一年后,按有关标准经年检合格,可转为正式等级。对一年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注销其《检测证书》。
第十八条 检测单位申请技术资格等级升级,其检测设备、人员、质量保证体系、业绩等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检测单位申请技术资格等级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检测证书》全部正、副本;
(二)近2年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台帐;
(三)与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报告各5份。
第十九条 对拟颁发《检测证书》的单位,省建设厅将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可颁发《检测证书》。
第二十条 《申请表》和《检测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检测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一条 《检测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个检测单位只能取得一套《检测证书》,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
第二十二条 检测单位遗失《检测证书》,必须在省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按规定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信、许可等形式限制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进入本地检测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进入本地检测市场的行为纵容和包庇。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厅对检测单位实行定期年检和监督抽查制度。凡取得《检测证书》的检测单位,均为年检和监督抽查对象。年检时间为每年的5月至6月。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年检和监督抽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工作的行为,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年检的主要内容是:检测单位条件是否符合相应的技术资格(等级)要求,是否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凡年检单位的人员、设备、环境等符合技术资格要求,质量体系健全,检测报告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无严重管理缺陷和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1、发生过两起(含两起)以下质量问题投诉且经核查属实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2、检测报告存在较多问题的;
3、检测人员有无证检测现象的;
4、质量体系不健全,质量手册不完善,管理缺陷严重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发生过两起以上质量问题投诉且经核查属实或发生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
2、检测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3、达不到相应技术资格要求的;
4、越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揽检测业务的;
5、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取证书的。
第二十九条 检测单位年检不合格或连续2年基本合格,分别给予降级或限制其业务范围的处理,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整改后,仍达不到最低等级要求的,注销其《检测证书》。
第三十条 检测单位连续2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等级或增项。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的检测单位,其《检测证书》自行失效,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二条 检测单位升级或增项,由检测单位在年检结束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其它变更事项,应当及时办理。
第三十三条 检测单位承担检测任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并向委托单位出示《检测证书》。
第三十四条 检测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单位搬迁新址、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变更,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变更后的授权签字人必须通过省级(含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考核,方具有相应的资格;
(二)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交回《检测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并按实际达到的条件,依本规定重新审定;
(三)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原发证部门备案,并交回其《检测证书》。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国家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并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对单位法人代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个人上岗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检测证书》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超越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检测工作;
(三) 转包或违规分包检测项目;
(四)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检测证书》;
(五)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建设单位利益;
(六)不按规定收费,扰乱检测市场;
(七)检测单位有关人员未取得上岗证书或资格证书出具检测报告;
(八)出具假数据、假报告或者出具错误检测数据、错误鉴定结论;
(九)档案资料不按规定存档;
(十)检测单位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时,未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因检测过失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十六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办理备案、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省建设厅依法注销其《检测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转包,是指检测单位承接(包)检测业务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接(包)的全部检测业务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包)的全部检测业务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检测单位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检测单位的《计量认证申请书》及《计量认证评审报告》中未申明分包事项或无分包控制程序;
(二)检测单位将检测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单位;
(三)分包的比例未仅限于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的仪器设备及特殊检测项目;
(四)检测单位未将分包一事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单位的同意;
(五)检测单位未对分包方的技术能力进行充分的调查,未将分包单位符合性的详细调查资料归档保存,未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协议,未保存有关分包事项的登记册;
(六)检测单位的试验报告上未明确标明分包试验项目是由分包单位完成的。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桩基静载试验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鄂建文[2001]3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