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办法(修订稿)》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望各地加强对“楚天杯”创建工作的领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强化城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注重城镇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城镇管理的水平和效能,构建良好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功能,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为建设和谐湖北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 “楚天杯”创建考核办法(修订稿)》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
“楚天杯”创建考核办法(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精神,特制定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活动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群众监督”的原则,加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注重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提高管理的水平和效能,构建良好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功能,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为建设和谐湖北做出积极贡献。
二、考核标准
“楚天杯”创建考核分两个类别,即“城市”类与“小城镇”类,设市城市和县城执行《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城市类)创建考核标准》(以下简称“城市类标准”),建制镇、乡集镇执行《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小城镇类)创建考核标准》(以下简称“小城镇类标准”)。
(一)“城市类标准”共设指标58项,总计100分;对省辖市、直管市考核另设附加指标2项,共6分。主要考核内容是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城市基础设施水平的增长、城市建设管理服务水平、人民群众对城市建设满意度等。
1、对设施水平的考核,主要考核功能性基础设施量的增长和项目建设情况,以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设计施工图纸、招投标情况、工程建设档案、工程开(竣)工及质评报告、日常工作记录等为核查依据。对未经质评机构质量评定的项目,或截止考核年9月底未完工的项目不考核。对有关指标水平的考核以考核年上一年年底统计数据为准。
2、对城市建设满意度的考核,实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满意度”市民问卷调查,最终得分实行加权计分,即按“城市类标准”考核分值乘以群众满意度权值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的最终得分。“满意度”分为四档,即很满意(得票85%以上)、满意(“很满意”与“满意”得票之和60%以上)、基本满意(“很满意”、“满意”与“基本满意”得票之和40%以上)、不满意(得票60%以上),其中“很满意”权值为1.1,“满意”权值为1,“基本满意”权值为0.9,“不满意”权植为0.8。开展问卷调查时,被检城市不得派人随同。大、中城市随机调查200名市民,小城市随机调查100名市民。调查问卷原始件存档备查。
(二)“小城镇类标准”共设指标18项,总计100 分。主要考核内容是小城镇经济与社会发展、村镇规划、镇区基础设施、示范小区、镇容生态环境、建设管理等方面。对有关指标水平的考核以考核年上一年年底统计数据为准,对建设项目的考核及有关政策落实到位截止时间为考核年的9月底。
(三)对发生下表所列情况的,实行加减分。
“楚天杯”创建考核加减分项目表
|
序号 |
加减分事项 |
考核时限 |
加减分值 |
|
1 |
获园林城市 |
国家级 |
考核前36个月 |
加2分 |
|
省 级 |
加1分 |
|
2 |
获中国人居环境奖 |
综 合 |
考核前36个月 |
加2分 |
|
单 项 |
加1分 |
|
3 |
获国家节水型城市 |
考核前36个月 |
加1分 |
|
4 |
获文明单位 |
国 家 |
文明创建
周期内 |
加1分 |
|
省 级 |
加0.5分 |
|
5 |
获建设部村镇建设先进(示范)称号 |
考核前36个月 |
加1分 |
|
6 |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
上年度至
考核前 |
扣1分 |
|
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
上年度至
考核前 |
扣2分 |
|
7 |
辖区内风景名胜区发生重大违章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 |
考核前36个月 |
扣2分 |
|
8 |
辖区内有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市、州、县(市),未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
至考核前 |
扣2分 |
|
9 |
对于具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本条件的小城镇,未制定编制完成专项保护规划和没有基本保护措施的 |
至考核前 |
扣1分 |
|
10 |
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
达到100%及施工阶段达到
95%以上 |
上年度至
考核前 |
加2分 |
|
11 |
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低于50%及施工阶段低于30% |
上年度至
考核前 |
扣2分 |
|
12 |
未完成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责任目标的 |
上年度至
考核前 |
扣2分 |
|
13
|
未完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责任目标的 |
上年度至
考核前 |
扣2分 |
|
注:表中第1、2、4项加分只计一次,不重复计算,按高分项计取。 |
三、申报与考核
(一)“楚天杯”创建考核实行申报制。
各城镇通过认真开展“楚天杯”创建活动,创建成效明显,可申报“楚天杯”奖。考核前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未完成30%的县城和年底前不能完成二级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设市城市取消申报资格。县级市、县、小城镇向所在市(州)申报,省辖市、直管市向省建设厅申报。
(二)“楚天杯”创建考核采取分级考核制。
省辖市、直管市“楚天杯”创建由省建设厅组织考核。考核采取专家、领导和群众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级市、县、小城镇“楚天杯”创建工作由所属市(州)负责组织考核。
县级市、县、小城镇 “楚天杯”表彰名单,由市(州)按照分配名额考核确定后向省建设厅申报,省建设厅根据情况组织复查。申报前市(州)建委须将申报名单在市(州)主要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三)、申报与考核要求。
申报和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荣誉称号。
1、省辖市、直管市申报材料包括:城市建委申报报告,开展“楚天杯”创建活动的情况报告,对照“楚天杯”考核标准的自查情况及有关说明。申报材料需由城市政府签署意见。
2、县(市)申报材料包括:市、州组织本地区各县(市)开展“楚天杯”创建活动的综合情况汇报;县(市)建设局申报报告,开展“楚天杯”创建工作的情况报告,对照“楚天杯”考核标准的自查情况和有关说明。申报材料需由县(市)和市(州)政府签署意见。
3、小城镇申报材料包括:市、州、直管市组织本地区小城镇开展“楚天杯”创建活动的综合情况汇报,小城镇申报报告,开展“楚天杯”创建工作的情况报告,对照“楚天杯”考核标准的自查情况和有关说明。小城镇申报报告由县(市)建设局在征求小城镇政府意见后提出。申报材料需由县(市)和市(州)政府签署意见。
4、申报材料(文字文档、电子文档各一套)需在考核年的9月底前报送省建设厅。城市类申报材料接收部门: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联系电话:027-68873027。小城镇类申报材料接收部门: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联系电话:027-68873059。
四、考核时间
“楚天杯”创建每三年考核一次,2008年为考核年。考核时间为考核年的10月。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考核年9月30日。
五、组织领导和表彰
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活动由省建设厅组织实施。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奖共设65名,其中省辖市和直管市5名、县级市和县20名、小城镇40名。省建设厅根据创建考核结果,拟定表彰名单,报省政府审查和表彰。对获“楚天杯”奖的城镇按照《湖北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附件:1、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城市类)创建考核标准
2、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小城镇类)创建考核标准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