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管〔2008〕49号
委属各局、办、站、馆、中心,机关各科室:
现将《市建管委2008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市建管委2008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08年是“五五”普法的关键年,在2007年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基础上,继续贯彻《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精神,紧紧围绕黄石市城市建设“十一五”规划目标和建管委系统中心工作,以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服务“三件大事”,服务建设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认 真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黄石市城市建设“十一五”规划目标,按湖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法制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力度,进一步提升建管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法制化管理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建设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一)学习宣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加大贯彻落实力度
加大对《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劳动合同法》等一批新颁布和修改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常抓不懈,切实抓出成效。
(二)继续学习宣传与建筑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
继续加强《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深入开展以打击规避招标、假招标、串标、围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的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及行政执法人员须全面掌握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及与其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经营管理人员和各专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编印《建管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文集》,把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按照罚过相当的原则,启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牢固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依法执业的理念。
(四)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学习宣传,大力促进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工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和农民工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关系。通过适时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班以及“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多种形式的活动,通过建管委网站、法制宣传专栏等阵地,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
(五)围绕城市建设的重点和难点,积极开展课题调研活动
开展城市建设领域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专项课题调研,5月份协助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等单位,在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召开湖北省建设法制工作理论研讨会。着眼于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结合“四城同创”,与委城建办、城管办一同开展城市建设中地下管线与地面道路如何统一规划、统筹实施的课题调研,寻找旧城改造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探索创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体制机制。
(六)大力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扎实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继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教育,使其熟练掌握行政执法程序、违法事实调查、行政证据收集等方面法律知识,适时举办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班,并对考试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执法资格和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七)严格把关,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报批工作
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为单位和部门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对系统外单位起草的涉及建管委职能和相关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审查,并充分听取相关科室和部门的意见,在合法的范围内,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修改建议。对于本系统各部门及科室草拟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查其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出台。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探索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审查责任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民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
(八)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
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各种手段,加大执法力度,把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与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多次违法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除给予行政处罚外,采取取消其评先评优等行政处理手段,对性质恶劣、态度蛮横的违法单位要借助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公开曝光。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健全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强化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确保办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