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管〔2008〕73号
大冶市规划建设局、阳新县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预防和控制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 号),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试行)》(鄂建〔2003〕17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加强全市民用建设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要在工程勘察和室内通风、装饰装修设计中充分考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二、加强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资质证书。黄石市内设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或者申请兼营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单位,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的依据。
三、加强工程施工材料监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做好材料进场检验工作,凡无出厂环境指标检验报告或者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四、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黄石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装饰装修工程(二次装修)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的结论性意见。
五、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要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对室内环境质量检查验收,委托经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自2008年10月1日起,凡未对环境污染物含量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六、加强工程备案管理。备案机关发现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同意备案。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