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号国务院令第412号令。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初审(服务)机构:黄石市造价管理站
初审(服务)主体: 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初审(服务)范围:黄石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初审(服务)收费:不收费
初审(服务)执法人员责任: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