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除四害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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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爱卫会办公室
黄爱卫会[2006]12号

关于对全市除四害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的通知


各城区(开发区)爱卫会,各厂矿企业、院校,市直各单位:
     根据黄爱卫会[2006]6号《关于大力开展以灭鼠灭蝇为重点的除四害活动的通知》精神,为了全面检查全市以灭鼠、灭蟑为重点的除四害工作的落实情况,进一步巩固我市灭鼠、灭蟑、灭蚊先进城区成果,以实际行动落实和宣传《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做好省级卫生城市创建各项基础工作。市爱卫会决定在各城区自查的基础上,于6月6日至6月9日组织检查组按国家制定的《除四害工作现场考核办法及标准》,对各城区(开发区)除“四害”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现将检查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织:
成立黄石市除“四害”工作检查组,组长由市“双创”办副主任、市建管委副主任谢见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双创”办副主任、市爱卫办主任吴远景同志担任。检查组成员由市爱卫办、市环境消杀服务管理站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各城区及街道办事处进行随机抽样检查。(详见附表)
二、检查标准和要求
按全国爱卫会制定的《除四害工作现场考核办法及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灭鼠:各单位鼠密度粉迹法阳性率不得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特殊行业)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灭蟑: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灭蚊: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一只。灭蝇: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重点查看单位领导是否重视,除四害工作措施是否落实,购药量是否充足;灭鼠投药覆盖率、到位率、保留率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有无鼠迹(鼠洞、鼠粪、鼠咬痕),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重点场所的门窗、下水道(地沟)及通风口等处防鼠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有无灭鼠、蚊、蝇、蟑药械,灭鼠、蚊、蝇、蟑责任制和责任区是否明确;各城区除“四害”工作经费是否落实,消杀人员是否到位等。
三、考核时间
6月6日(星期二)检查黄石港区;6月7(星期三)检查西塞山区;6月8日(星期四)检查铁山区、下陆区;6月9日(星期五)上午检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考核办法
市除“四害”工作检查考核组采取查资料,看现场的方式,对城区所辖农贸市场、饭店、宾馆、饮食店、副食品店、食品加工厂、屠宰厂、酿造厂、粮店、粮库、粮食加工厂、医院、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关、学校、厂矿职工食堂、建筑工地、社区居委会等行业和单位进行随机抽样检查灭鼠情况及饭店、宾馆的厨房、餐厅、厕所,医院的库房、药房,食品厂(店)的成品库、原料库,与加工食品有关的车间,职工宿舍、办公室、值班室等灭蟑重点部位。外环境鼠迹检查重点是城区内的建筑工地、垃圾(转运)收集站(点)、公园、绿地、下水道、湖堤、江堤沿线、铁路两侧、医院病房周围、学校食堂周围、单位院内、住宅空地等2000米外环境中的鼠迹(包括鼠洞、鼠粪、鼠咬痕及鼠道)。
对少数鼠迹、鼠害严重、蚊蝇孳生地未得到有效治理、单位领导又不重视,又未购买鼠、蚊、蝇、蟑药和定期消杀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五、奖惩办法
这次全市除“四害“工作检查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进行,对在检查中少数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力,又不购买除四害药物或购药量明显不足,鼠迹、鼠害严重,防鼠、防蚊蝇设施不全,鼠、蟑、蚊、蝇密度超标的单位,按《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黄石市城区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除全市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外,并督促限期整改,直至达标。
对在今年除四害工作中领导重视、措施得力,除四害药械落实、投药消杀到位,防鼠、蚊、蝇、蟑螂设施齐全,鼠、蟑螂、蚊、蝇密度达标,现场检查鼠迹(鼠洞、鼠粪、鼠咬痕)、蟑螂成若虫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六、有关事项
(一)各城区(开发区)在受检期间,组织相关人员予以配合(每个检查小组配备1名熟悉情况的人员带路、联系工作)。
(二)各城区爱卫办要提供的除“四害”工作资料有:城区除“四害”工作书面汇报材料;除“四害”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措施、自查小结;灭鼠、蟑、蚊、蝇前后密度监测资料。
(三)各城区(开发区)爱卫办负责落实检查人员的交通工具。
大冶市、阳新县按照除四害工作考核标准组织自查。
附:黄石市除四害工作检查考核日程安排表

 


 二○○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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